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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爆料] 陆良首例“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今天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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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9: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钱朋林 于 2012-5-22 20:04 编辑

陆良首例“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今天上午开庭,地点:陆良县龙海乡派出法庭,本律师免费为见义勇为人刘克强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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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2 20: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钱朋林 于 2012-5-22 20:04 编辑

庭审中,被救被告母女俩杨某、张某,声称我们没主动要求他(刘克强)搭救,是他自己要去追那小偷被杀伤的,与我们无关,我们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发表于 2012-5-22 20: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偷没抓到?
发表于 2012-5-22 20: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事件变味了```
发表于 2012-5-22 20: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_10295490326708603431_1:}铁肩担道义   !
 楼主| 发表于 2012-5-22 20: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诚实谎言 发表于 2012-5-22 20:03
小偷没抓到?

由于缺乏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线索,案件至今未能侦破。
 楼主| 发表于 2012-5-22 20: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诚实谎言 发表于 2012-5-22 20:04
事件变味了```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发表于 2012-5-22 20: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_7046496742624969923_4:}不要让英雄  流血又流泪
 楼主| 发表于 2012-5-22 20: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意 发表于 2012-5-22 20:11
不要让英雄  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人在面临危险情况时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挺身而出,所实施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他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给受害人以补偿,符合公平原则。这在很大程度上将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伸张社会正义的行列中来。
发表于 2012-5-22 20: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久以前我在论坛也发过
http://www.luliang.org/thread-399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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