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ID最NB 发表于 2015-6-12 04:36:07

五问律师函发帖人——请某律师函发帖人入内商榷

本帖最后由 我的ID最NB 于 2015-6-12 04:40 编辑

五问律师函发帖人
律师函发帖人:
      
      作为陆论不知名的小小网友,鄙人就律师函一文有几点疑问。请律师函发帖人(以下简称”发帖人“)在“维护每位公民权益”的间隙,能为再下解惑一二。在此,再下致谢再三!
      其一,“《》”用法是否妥当?《告陆良论坛-----律师函》,何以用“《》”?“《》”的用法是否正确,请骆律师指教二三?高考刚过,如某年高考语文试题不幸要求考生写律师函一份,是否起文第一行居中应书“《律师函》”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判决书未用“《》”,是否显属错误?
      其二,致函对象是否明确。函者,信也。所致对象即收信人。“保**先生”,有姓无名,所指不明。同时,法律主体可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类。负责人只能存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之中。陆良论坛既非法人,亦非其他组织,系个人所运营,“负责人”之称谓欠妥。
      其三,关于网络运营者应当提供“小猫优雅”的真实姓名、住所等身份信息之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网络运营商作为网站的运营者,首先应当秉承非经法定程序,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第三人之原则。发帖人在未出示律所函、执业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司法协助函件的情况下,要求提供论坛网友个人信息没有法律依据。
      其四、“提供陆良论坛的备案登记证明”、“ 陆良论坛与陆良网、陆良信息港的关系证明”之诉求有无法律依据。发帖人称坛主侵权,言之凿凿,在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论坛删除相关帖子。发帖人自称律师,难道不知道初步证据应当由发帖人您提供的道理?如侵权事实不存在,网友观点为真,网络运营者贸然删除他人帖子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言论自由之嫌?中国宪法虽不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对公民言论自由保障之完美,但同样宣示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之权利。律师函开宗明义谓“保护每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但借正义之名,行侵害他人言论自由之实,难堪正当!
      其五,发帖人是否具有律师资格。因发帖人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发帖人与法闻律师事务所之关系,且上述种种纰漏,发帖人律师身份、与法闻律师事务所关系存疑。对冒名损坏法闻律师事务所声誉者,鄙人保留向云南省法闻律师事务所举报之权利!

       以上,与律师函发帖人商榷!

chc780214 发表于 2015-6-12 06:32:48

掌声响起来!

大卫.沧浪 发表于 2015-6-12 06:46:13

支持论坛正能量,不作死就不会死。

梦回朝阳 发表于 2015-6-12 08:13:32

掌声继续响起来

博爱 发表于 2015-6-12 08:32:01

精彩

顶你个肺 发表于 2015-6-12 08:49:56

犀利人生 发表于 2015-6-12 09:12:29

掌声。{:soso_e142:}

信仰。 发表于 2015-6-12 09:20:28

   说的有道理 ,支持

baogao123 发表于 2015-6-12 10:33:53

掌声

墨斗 发表于 2015-6-12 12:38:32

我想弄个马甲,网名叫大猫优雅{:soso_e144:}

假如红人小猫是根据自己亲身经历写下的感受,那人家没有造谣,属于言论自由。
假如红人小猫是造谣,那应该追究小猫,注册ID时候小猫就点了同意相关法律法规和论坛规则。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五问律师函发帖人——请某律师函发帖人入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