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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关注] 学生寄宿话题:这样的要求出发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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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12: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代发贴)昨天和几个朋友一起聊天,说起孩子上学的事情,其中一人说星期天晚点要送孩子到学校去,上星期开始学校做了个奇怪的要求:住校生必须星期天晚上到校。为啥,不知道,说是中心学校的命令。这朋友纳闷:要说提高教学质量嘛,又不让全体学生到校;要说方便我们家长嘛,我下班时间还不到就得请假回去送孩子回校。莫名其妙啊,以前星期一早上进校多方便,送了孩子直接上班。一问,才知道朋友的孩子在小百户某小学。我不免要问:不知教育局对这样的事是否做了统一规定?这是否有违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相关规定?这样要求的出发点在哪里

发表于 2015-10-11 13: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是多好的制度,总有人不满意,你是否考虑过,如果星期日晚上不归校,有些村落的孩子星期一能保证7:00到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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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13: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东海龙王 于 2015-10-11 13:27 编辑

星期一早上七点送孩子上学方便
还是星期日下午六点以后送孩子上学方便??
对于农村孩子家长  早上和晚饭后,哪个方便?

如果确实自己工作特殊不方便,完全可以和老师说清楚,一般情况老师应该能理解你的难处!!!

这事直接问教育局,教育局也不可能知道到底这个村这个学校什么时候开学能方便大部分人啊。


我身边有个做好家长的实例:
一同事,孩子幼儿园和小学读书的学校距家一公里多。
当年每天送孩子读书,风雨无阻,每天三四趟,九年如一日,天天如此。
高年级的时候,完全可以由孩子自己去上学,反正不远,但是家长依然天天送。
最后孩子也争气,考取了华东师大!!

点评

这就是怎么处理好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关系的话题了。有人觉得方便有人觉得不便,那么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对住校生一风吹似的方式来要求,大家怎么看待此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11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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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1 13: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5-10-11 13:16
星期一早上七点送孩子上学方便
还是星期日下午六点以后送孩子上学方便??
对于农村孩子家长  早上和晚饭 ...

这就是怎么处理好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关系的话题了。有人觉得方便有人觉得不便,那么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对住校生一风吹似的方式来要求,大家怎么看待此事?

点评

对于方便个别孩子和家长来说,肯定是满足每个家长或孩子的要求是最好的。 对于学校管理来说,肯定是一刀切要好一些。 而且周日晚到校,还增加了老师的工作,本来可以周一早赶来,现在周日就要来!!! 如果不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11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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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14: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独孤求醉 发表于 2015-10-11 13:40
这就是怎么处理好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关系的话题了。有人觉得方便有人觉得不便,那么有什么方法可以 ...

对于方便个别孩子和家长来说,肯定是满足每个家长或孩子的要求是最好的。
对于学校管理来说,肯定是一刀切要好一些。

而且周日晚到校,还增加了老师的工作,本来可以周一早赶来,现在周日就要来!!!
如果不是为了管理和安全,没有哪个老师愿意学生提前一晚到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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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18: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数有寄宿的学校都是寄宿学生星期天晚到校上晚自习,这次也方便班主任管理。坛主难道不知道?高年级的学生所有都是星期天晚上就上自习了。坛主不知道?奇怪了~有的寄宿制小学也是星期天就上自习了。

点评

你认错人了,另外我是代发,我也想听听大家的看法,仁者见人,智者见智,对待此类问题恐怕只有“求同存异”四字是最好的解释了,你说是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11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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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18: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情建议楼主查阅2014年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下发的《云南省农村寄宿制小学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也曾经对农村寄宿生有补充规定文件。看看这些文件再谈寄宿制学生为什么必须星期日晚上返校事情。
从教师角度看,没有哪一个老师喜欢寄宿生星期日晚上返校,因为学生进校园,老师也必须返回看管学生上晚自习和安全问题,都头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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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18: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

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 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第三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评优晋级、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及其执行结果。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开展现代价值教育。学校要以"三生教育"为载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设现代教育价值体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生存观和生活观,尊重师生人格,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观。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重点关注、关心有特殊心理问题的学生。

第五条 减轻学生负担。学校应当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努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沟通交流的能力。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学生有更多时间参加体育锻炼和发展兴趣特长,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六条 规范课程设置。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时安排意见,开齐开足各学科课程。坚决纠正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及教学内容、随意提高教学难度的做法,确保学生得到完整、规范、合格的教育。

第七条规范教学时间。每学年52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教学日历40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机动时间3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寒暑假12周。普通高中每学年教学日历43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机动时间2周、社会实践1周),寒暑假9周。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按上述规定,结合每年春节时间、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及当地实际,对辖区内普通中小学、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每学年两个学期的开学、教学和放假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8月1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监察室备案。

第八条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不含课外活动)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寄宿制学校学生集中自习时间每天不超过90分钟,非寄宿制学校不统一组织学生自习。

第九条 控制课外作业量。义务教育一、二年级不布置课外书面作业,三、四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每天控制在半小时以内,五、六年级控制在1小时以内,七、八年级控制在1.5小时以内,九年级控制在2小时以内。普通高中一、二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每天控制在2小时以内,三年级控制在2.5小时以内。

第十条 遵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放假的规定。除周六可组织义务教育九年级、普通高中三年级学生在校内进行教学活动外,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开展任何形式的教学活动。农村寄宿制学校在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对双休日的教学活动进行适当调整,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规范考试行为。全省普通中小学校,每学期举行一次期中考、一次期末考,义务教育九年级、普通高中三年级每学期最多可增加两次测试。各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各中小学校不得以质量监测为名,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因教育教学研究需要,对学校、年级、教学班进行学生学业情况抽测,须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规范评价呈现形式。小学考试实行等级加鼓励性评语的评价办法,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结果原则上以等第形式呈现。学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次。切实加强对考试信息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向社会及新闻媒体提供学生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 规范考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升学指标,学校不得向班主任、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成绩以及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

第十四条 规范教学用书管理。各地须在省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选用教学用书;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教材版本。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

第十五条 规范竞赛活动。除教育部批准的项目外,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科竞赛、考级活动。

第十六条 开展课外活动。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重点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寄宿制学校应当组织学生早操。

第十七条 规范教学常规。按照学科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开展教学活动,认真落实教师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检测、反馈等教学常规。认真开展校本教研,实行教师集体备课制度,加强课堂教学研究,健全教学常规管理,优化课堂教学设计和教学过程,充分、合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禁公办学校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任何形式的考试,不得将学生的获奖、竞赛情况和考试成绩与招生入学挂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按《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规范教师管理。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教师要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不断提高教真育爱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加强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应对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学校禁止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接送学生,禁止车辆超员接送学生和人货混载,禁止使用报废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拼装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对突发重大事件要按相关规定有效处置、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规范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随意出具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就读。

第二十二条 规范执行收费政策。学校要严格按国家、省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后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校面向学生收费,必须出具正式票据。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第二十三条 加强互教通管理。学校对互教通(家校通、校迅通)等信息平台的使用应严格遵循自愿和不盈利原则,严禁强制使用。应制订规章制度,严格控制互教通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数量,禁止学校或班级通过互教通向学生布置作业、通知学校管理事项,对未参加互教通的学生和家长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通畅。学校不应参与互教通经营过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严禁出现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四条 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学校要把提升语言文字素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内容之一,培养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师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第二十五条 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严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为重点和非重点,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校内班级、学生全面均衡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举办重点班。学校应当依法规范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把教学班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第二十七条 严禁举办复读班。普通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参与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毕业生插班复读,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复读学校、复读班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

第二十八条 严禁教师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

第二十九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出现的违规办学问题,要按管理权限进行严格问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并限期整改;对中小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限期整改;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解聘教职工,解除校长职务。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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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21: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学校没有错,我们那时一直就是星期天晚上入校的,有特殊情况向老师请假或者说明情况星期一早上7:00入校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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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21: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教育局对这样的事是否做了统一规定?这是否有违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相关规定?这样要求的出发点在哪里?”,不学拉倒,风牛马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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