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期间消防安全公告
全国“两会”期间消防安全公告 为了加强全国“两会”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预防火灾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消防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此通告。 一、各单位和广大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二、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大两会期间消防安全自检、巡查力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措施。 三、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对自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措施保障安全。 四、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应当依法审批,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五、严禁遮挡、锁闭安全出口,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道。 六、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七、严禁违规用火、用电和进行电焊、气焊,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火源。 八、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城市市区、可燃物密集区、易燃易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九、火灾发生时,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立即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拨打119报警,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劝阻、制止、举报和控告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义务。 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公安消防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良县消防大队 201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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