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部门为劳动者讨要工资
劳动监察部门是劳动者权益的法定监护人,因此,替劳动者讨要劳动工资就成了它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不能推托!但是,这样的法定职责履行,首先其必须要弄清楚被监护者的劳动身份,既其是否与被讨要者订有“劳动合同关系”?二,劳动者是否持有与被讨要者的“劳动证明”和劳动价格条件;三,被讨要者故意不付劳动报酬的事实等……如没有这几方面的构成证据,其的监护职责就有些难于履行了。{:victory:} 王者绝非而然 发表于 2019-5-15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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