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嬌╰ 发表于 2011-9-17 21:22:36

乱得蛮麻,

梦梦 发表于 2011-9-17 22:10:05

冲动就是犯罪的根源。切记,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泪水┊ゞ 发表于 2011-9-18 01:25:22

你们的报道部分不实,学校并不存在“赔偿”。因为该案尚在侦查阶段,还未“真正”进入司法程序。只有进入司法程序后,由受害者向司法机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求后,经过司法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赔偿判决后,才叫赔偿。还有,该事故中,朱某才是真正的主要责任赔偿主体。
   这件事的初步处理结果是,由学校“垫付”25万元给死者家,这25万元以后由学校向死者的法定监护人进行追偿,因为朱某16岁,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具备赔偿能力。
    参与 处理该事故的有县政法委、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县公安局、县教育局、芳华镇相关单位、乘民村委会,而没有司法行政机关。

~浩~瀚~晋~玮 发表于 2011-9-18 11:52:26

在学校发生的事,学校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同样有很多责任。

雨夜笙歌 发表于 2011-9-18 22:03:18

一个字惨

傻女 发表于 2011-9-19 10:24:07

现在的学生,以为这是一种光荣么,打架,抽烟,喝酒,违纪,叛逆的年代啊,缺少法律知识,悲剧还在发生

蔷薇 发表于 2011-9-19 10:30:41

冲动是魔鬼~

像阳光一样灿烂 发表于 2011-9-19 15:37:32

14-16岁是最危险的年纪

WXP 发表于 2011-9-21 14:47:24

小的时候就听说职中出来的都是搞技术活的,但都是歪门斜道

黑色水杯 发表于 2011-9-21 14:48:46

路过……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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