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板桥镇车马堡村七龄童变压器下玩耍被电残
因涉及法律关系多,调查取证难,赔付额度高,主张及确定真正的侵权主体至关重要且难度大等诸多因素,一起7岁儿童因电致残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至今仍然让云南省千仞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宝荣记忆犹新。 2010年7月8日,7岁的张华在云南省陆良县板桥镇车马堡村幼儿园附近玩儿得正高兴时,因身处变压器之下,当时空气及地表潮湿导致变压器高压放电,张华被超强高压电烧伤右上肢肩离断截肢,全身多处瘢痕达体表面积的26%,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张华出院后,其父母多次找到变压器所有权人曲靖晋源实业有限公司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但都以无果而终。张华的父母在好心人的指点下向曲靖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曲靖市法律援助中心特指派富有办案经验且认真负责的律师顾宝荣办理此案。
顾宝荣加班加点取证和审查整理证据,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被告曲靖晋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华各项损失718254.44元,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及赔偿清单。麒麟区法院受理了案件,并于2011年8月30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辩论中,法援律师提出,侵权电力设施为被告晋源公司所有,晋源公司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侵权电力设施坐落于陆良县板桥镇车马堡村内,与车马堡村委会办公用房相连。侵权电力设施防护围墙共有四面,其中一面围墙为车马堡村委会办公用房后墙,该墙面安装有一道门。2010年,车马堡村实施新农村建设,需拆除这间办公用房。拆房前,晋源公司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同意车马堡村委会拆除,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尔后,车马堡村委会拆除了该办公用房除后墙以外部分,后墙门框用土基码砌。经公安机关调查,触电事故发生当天,码砌土基处于倒塌状态。《整改通知书》所载文意显示,拆除是经被告晋源公司同意的,因此车马堡村委会不构成对晋源公司的侵权。故晋源公司“第三人违法行为造成的”这一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触电损害后果应由被告晋源公司承担。
法援律师认为,本案是高压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不应赋予受害人或监护人过高、过宽的义务要求。该电力设施安装于村庄内,紧连车马堡村委会幼儿园,属村民的学习、生活场所,对于原告,一个七岁的小孩,其父母同意其在村内、平时上学的幼儿园玩耍,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主张的门诊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应当得到赔偿。
因案件属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经过太多的艰辛、太多的无奈和期盼,法院终于作出判决,由被告曲靖晋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华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及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合计428211.4元,扣除已先借支的90000元,实际赔偿338211.4元。
近日,张华的母亲拿到了全额赔付款。
■律师提醒■
确认侵权主体
诉讼才有实效
本案涉及法律关系多,主张及确定真正的侵权主体至关重要且难度大,为此,法援律师在被告曲靖晋源实业有限公司另追加两被告即陆良县板桥镇车马堡村委会和拆除变压器围墙的承包人马贵宽后,最终作出了只将曲靖晋源实业有限公司确定为真正侵权主体的有效诉讼,得到了法院的充分采纳认可,最终原告获得了全额赔付。
安全重于泰山呀。 安全为天,平安、健康也是福。 {:mad:}要小心哎~~ 又一起事故。 电是会咬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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