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沧浪 发表于 2013-9-7 13:57:19

陆良统计作假发出的典型性警示

陆良统计作假发出的典型性警示
大洋新闻 时间: 2013-09-07 来源: 广州日报


堂吉伟德
  
      近日,云南省统计局在《云南日报》等新闻媒体主动公开通报云南省陆良县统计弄虚作假行为。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室对群众举报的云南省陆良县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问题进行了检查,抽查的28家工业企业上报2012年工业总产值63.4亿元,初步核实为28.2亿元,虚报35.2亿元。(9月6日《人民日报》)
  从近年来全国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为了遏制造假趋势,在统计数据上报上,国家统计局也进行了一些技术上的处理,比如2011年来推行的“数据直报”。应当说,这些技术层面的改变,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强大的利益驱动和裹挟下,很难发挥治本的作用。
  事实上,改变统计部门的管理体系或者数据报送方式,依然难以从根本上遏制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现象。众所周知,由于统计数据能够直观反映一个地方的政绩,就避免不了“政绩”的需要。相比于实物性的形象工程,软性的统计数据更受官员们青睐。因为这样的风险更小,成本更低。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多次强调,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惩治预防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统计系统廉政建设的首要任务。如何打击弄虚作假的腐败,一是事前防范,一是事后惩治,以达到治病救人的效果。如果事前防范不力,而事后追究偏软,统计造假的成本太低,没有风险倒逼,自然难以发挥制度约束的效果。
  事实上, 为加大对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近年来国家对此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如国家统计局成立了举报中心,公布了《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监察部、人社部、国家统计局还联合制定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等。特别是2009年修订通过的《统计法》,为打击统计弄虚作假等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如果按照《统计法》第六章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云南省陆良县统计弄虚作假行为不但应被通报,其责任人员还应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然而在现实中,对于数据造假的统计腐败行为,往往是“通报多,处分少”。特别是以集体名义和长官意志为前提的集体腐败,也往往是抓小放大,未能让真正的责任者承受代价,利益关联没有剥离和消除,造假的冲动就始终无以遏制。
  由此可见,要做到从“最大腐败的高度”打击统计弄虚作假,一方面必须实行统计腐败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让责任者真正付出代价;另一方面,既要处分执行者,更要惩戒决策者。最根本的是,还得剥离统计数据上的利益关系,还原统计数据的天然与纯洁。就像淡化 GDP的作用一样,才会降低“数据崇拜症”,将各级官员的心思引导到正确的发展观上来。


你别皱眉∥。 发表于 2013-9-7 14:11:21

沙发
这是要死的节奏

盛熙傲雪 发表于 2013-9-7 14:13:30

 本来我决定不会在社区回任何帖子了,但是看了你的帖子,我告诉自己这个帖子是一定要回的!
这是百年难得一见的好贴啊!苍天有眼啊,让我在优生之年得以观得如此精彩绝伦的帖子

点点提 发表于 2013-9-7 14: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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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烦﹏゛ 发表于 2013-9-7 14: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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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青年歡樂多 发表于 2013-9-7 14: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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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点提 发表于 2013-9-7 15:38:15

自作孽

爱尔兰 发表于 2013-9-7 15:53:02

前几天看到网易新闻说了,貌似好多人惨了

天涯孤鸿 发表于 2013-9-7 21:17:32

为什么还不有结果呢???????????

2395785746 发表于 2013-9-7 23:40:13

往往是抓小放大,未能让真正的责任者承受代价,利益关联没有剥离和消除,造假的冲动就始终无以遏制。
过一阵子就成烂尾新闻,今年4月21日【追问云南干旱】一个工程性缺水就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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