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扫黄为何被搅变味
来自新浪,摘自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曝光东莞多个娱乐场所存在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引发当地政府的迅疾整治行动,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作出批示,要像去年打击毒品一样扫黄,先治标,打出声威;再治本,综合治理。
曾经被人私底下称为“性都”的东莞,终于在央视的力促之下开始重拳扫黄了,这本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应该万民同庆才对,但没想到网上却出现了一股逆流,一些网络大V公开呼吁“东莞挺住”、“东莞不哭”,更有网友把矛头直指央视,发出“央视无情,人间有爱”、“天堂里没有央视”的口号,一时让人产生了央视“惹众怒”的错觉。
央视错了吗?当然没有。在我国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对此我国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明确规定,不知道的可以去百度,相信没有人好意思说自己不懂。那么,东莞在中国的领土上,又不是法律特区,有什么理由不遵守中国的法律呢?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国家,如此简单的一个法律问题为什么还有人瞪着眼睛假装看不见,顾左右而言他呢?“挺住”的东莞到底想要对抗什么呢?
颠覆传统道德、对抗法律制度,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故作深沉状地玩概念、绕圈子是近年来一些网络大V们哗众取宠、赚粉丝的重要手段,好像不发出点“杂音”就不足以证明自己会“独立思考”。这次也是一样,反对东莞扫黄的理由五花八门,从男性的原始本能到女性的身体自由,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丹东到中国历史上的“黄宗羲定律”,绕了天大的一个圈子,说了一堆似通非通的话,结论就是卖淫嫖娼具有合理性,可所有这些都绕开了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卖淫嫖娼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是不合法的,而这才是判断这个问题的根本。
合法性是最高的合理性,没有合法性哪儿来的合理性呢?在卖淫嫖娼这个问题上,一直有人想把其所谓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对立起来,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卖淫嫖娼虽然不合法但是却合理。这显然是缺乏法律常识,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法律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是主流社会文化的产物,卖淫嫖娼历来被我国主流文化视为违反社会道德和人类伦理的行为,只有反对卖淫嫖娼才会达成最大的社会公约数,形成普遍的社会共识,所以我国立法禁止卖淫嫖娼。这就是禁止卖淫嫖娼所具有的合理性。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对于道德标准的把握,可以有不同的尺度,但是对于法律标准的掌握,则必须一致,必须统一,必须坚持法治的基本价值观,否则一个社会就会失去基本的参照系,就会在各种相互矛盾,甚至是相互对立的价值、观念之冲突中摇摆不定,变得黑白不辨、是非不明。
近年来,人们已经越来越看清一些网络大V双重价值标准的本质。东莞不扫黄,这些人说中国的法律在中国的领土上得不到统一实施,东莞是法律特区。东莞扫黄了,这些人又站出来说中国的法律只会欺负“失足妇女”,如此地颠三倒四、逻辑混乱真的让人很无语。
在东莞扫黄这个问题上,一些人公开出言支持东莞色情业,说到底还是这些人始终改不了哗众取宠、凡事都要瞎搅和的毛病。我们不得不承认,网络上确实有一些人自己并没有一个稳定的价值观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但却极有干扰别人视线的能力,你跟他说法律,他跟你谈道德;你跟他说扫黄,他跟你说娱乐。就像玩太极推手一样,总是绕着圈子转,就是不谈问题的实质。而这也恰恰说明在实质问题上他们无话可说,只能横生枝节。
在去年8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办的“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上,其中“网络社会责任七条底线”是论坛贡献给互联网的最大成果,这七条底线中第一条就是法律法规底线。一些网络大V公开发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言论显然已经触碰到了这条底线,值得警惕。
东莞扫黄,这样一个简单而明晰的问题,却在网络上被一些人搅得变了味,应该引起人们的深思。如果网络舆论不能坚持主流价值观,不能传递正能量,不能遵守人类基本的道德与法律底线,那么网络舆论的前景将令人担忧。
谈政治,这可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一不小心就会“触电”。 那个也是啊,你搞点别的去啊,这样赚钱的生意也关拉,那别的怎么做吗, “东莞挺住”、“东莞不哭” 理解成一种调侃吧 平常心面对 不用上升到其他高度 所谓自清了,才能说别人,央视不检点自己,前段时间还被爆某些女主播与前若干高官有染。
还有今年官员各种奇葩性丑闻,还是那句话,一伙藏污纳垢的人去搞一群比他们弱势的同行,这也就罢了,还站在道德制高点指指点点,网民调侃一下,有何不可??
loading兄,如果一个社会流行的是缺乏理智和道德底线的“调侃”,什么社会规则和行为准则,甚至连法律都要颠覆践踏,只站在自己和少数人的角度,断章取义,一叶障目,以点代面,混淆视听,却危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甚至引起社会动荡,唯恐天下不乱的言论,这种行为在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受到惩罚和唾弃,为什么在中国就成了“言论自由”和“调侃”呢? 没有一个政府和社会制度是十全十美的,不管是欧美,还是日韩,我们要求政府和官员清廉实干是合情合理、理所应当的,但不能用那种“一碗米里有一颗石头,这碗米就都是石头”的逻辑来调侃政府、官员、城管、警察、教师、医生…… 这是一种对自己和社会都不负责的“调侃”。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