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炸芋头

[民声关注] 关于阳光北辰冲突事件辟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9-6 09:21:36 【手机网友】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说涨价就涨价,要怎样就怎样,还至于这么悲哀到劳务费都发不出。大家用心想想,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9-6 09:29:38 【手机网友】 | 显示全部楼层
博爱 发表于 2017-9-6 08:31
80多万收不起来,为什么还继续提供服务????

八十多万物管费和二十多万垫付的电费收不起来物管是不是应该屁股就走?这些钱是物管所有相关人员的血汗钱,说不要就不要了?那些四五年不交一分钱还强词夺理的业主,良心何在?一收费就找各种理由拒交,你们知道物管的职责是哪些么?住在小区里因为交了物管费,物管就应该管天管地了?都在要求物管要怎样怎样,你们呢?自己用的电费都不交,好意思说这些?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全文内容有哪些?有什么样的法律规定?下面是中国人才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11 11:08
可以走法律途径啊,不能暴力催债,这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6 10:33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9-6 09: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炸芋头 发表于 2017-9-5 21:36
那我和你科普一下:落后地区的物管都是和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上面规定了物业的职责和收费标准 ...

开发商不是行为和权利主体,以《合同法》的适格主体来说,你用自己认为的理由来代替法定程序,似乎还是脱离不了“非法”的行为吧?而做为论坛,你们将舆论舆情引发到了论坛上,双方各执一词并有不罢休之势……做为论坛的把关义务,应该主导双方把实情昭告所有网民哪是法律的责任主体啊!因此,楼主不必怀疑本帖身份,也绝不会偏怛任何一方,希望你们使用媒体的时候,也尊重媒体完全事实以还原真相的主旨才好——这样,也才有利于你们双方达成解决之道啊!是不是这样?

点评

键盘之争毫无意义,你说他一处不是,他可以找出一百种借口,坐着看看笑笑就好,辩什么,公道自在人心,人在做天在看的事情,恶人自有恶人磨,善良点的就住院了,哪天他们这种弱势群体被逼无奈自卫遇捉蒙面人,就亲自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6 09:48
自己认为的理由?觉得自己很懂法?去查查物管条例,物权法是怎么规定的,还有,非法这个词你说的这么顺嘴,你是哪级司法部门?拿出我们违法的依据来?果然论坛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6 09:45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9-6 09: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炸芋头 发表于 2017-9-5 21:44
对错谁可以说清楚?一个巴掌能拍响么?业主素质高会造成冲突么?搞物管的也不都是些没得文化的流氓好吗? ...

这个态度好。在双方各执一词不愿自我检讨的情况下,建议双方还是依法走法院审判的程序好,别拿网络来拆腾了,让大家感觉网络就是个“借以发泄、报复的场所”才比较理智!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9-6 09: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金蝉子 发表于 2017-9-6 06:14
一个拿菜刀的和一个拿手电筒的火拼,拿菜刀那个还打输了,看来解放军应该装备手电筒啊。期待@剑兰给我们实 ...

如果业主持刀相衅,哪也是绝对错误的刑事行为,而其用了砍人而被对方所伤,哪对方是“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但是不是真相呢?似乎双方都没想将它说个清楚!我们期待真相,并劝双方别利用网坛才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9-6 09:45:58 【手机网友】 | 显示全部楼层
zgx540612 发表于 2017-9-6 09:30
开发商不是行为和权利主体,以《合同法》的适格主体来说,你用自己认为的理由来代替法定程序,似乎还是脱 ...

自己认为的理由?觉得自己很懂法?去查查物管条例,物权法是怎么规定的,还有,非法这个词你说的这么顺嘴,你是哪级司法部门?拿出我们违法的依据来?果然论坛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点评

相对于物业公司来讲呢,业主是弱势群体,物业把业主打了,这怎么说,都是理由不充分,站不住脚。业主欠费不交,这是违法,但是不能因为业主违法在线,就可以暴力以对之,如果都这样,那社会岂不乱套了。对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6 10:38
你这就偏差了:你们自己将舆论发到网上来,网友自然是不能偏听偏信,俗话说得好:“见其所诉,解其所以,辩其是非以明其理”哪是自然的嘛!你们双方都不公布真相,要路边告状,当人家依理试问却又质疑别人资格,不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6 09:5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9-6 09: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zgx540612 发表于 2017-9-6 09:30
开发商不是行为和权利主体,以《合同法》的适格主体来说,你用自己认为的理由来代替法定程序,似乎还是脱 ...

键盘之争毫无意义,你说他一处不是,他可以找出一百种借口,坐着看看笑笑就好,辩什么,公道自在人心,人在做天在看的事情,恶人自有恶人磨,善良点的就住院了,哪天他们这种弱势群体被逼无奈自卫遇捉蒙面人,就亲自是白刀子进红刀子出了,拿个手电筒也并没有什么卵用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9-6 09: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炸芋头 发表于 2017-9-6 09:45
自己认为的理由?觉得自己很懂法?去查查物管条例,物权法是怎么规定的,还有,非法这个词你说的这么顺嘴 ...

你这就偏差了:你们自己将舆论发到网上来,网友自然是不能偏听偏信,俗话说得好:“见其所诉,解其所以,辩其是非以明其理”哪是自然的嘛!你们双方都不公布真相,要路边告状,当人家依理试问却又质疑别人资格,不出示证据,似乎有点做事“不诚信”而只强求别人拉偏架了吧?是不是这样!

点评

还有我并没有要求任何人站队,你来评论是你的权利,每个人有自己的判断力,但是并不代表你就可以武断的认为谁违法,谁非法,我前面说了如果你是业主,你随时到办公室查看相关证件资料,如果不是你没得权利要求我们公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6 10:12
按照你的理论,你说别人非法之类的,我还要抱拳谢你?言论自由不是信口雌黄,违法与否是你可以断言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6 10: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9-6 10:07:58 【手机网友】 | 显示全部楼层
zgx540612 发表于 2017-9-6 09:57
你这就偏差了:你们自己将舆论发到网上来,网友自然是不能偏听偏信,俗话说得好:“见其所诉,解其所以, ...

按照你的理论,你说别人非法之类的,我还要抱拳谢你?言论自由不是信口雌黄,违法与否是你可以断言的?

点评

你这人也好笑:没有谁说你违法嘛!违法不违法,哪只有经过法庭审理后才可定的,其它任何人说了都不算。还有,言论自由是建立在“事实全面,证据充分,敢于承担”的基础之上,如果强词夺理,隐懑经过,予贴别人标签,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6 10:1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9-6 10:12:13 【手机网友】 | 显示全部楼层
zgx540612 发表于 2017-9-6 09:57
你这就偏差了:你们自己将舆论发到网上来,网友自然是不能偏听偏信,俗话说得好:“见其所诉,解其所以, ...

还有我并没有要求任何人站队,你来评论是你的权利,每个人有自己的判断力,但是并不代表你就可以武断的认为谁违法,谁非法,我前面说了如果你是业主,你随时到办公室查看相关证件资料,如果不是你没得权利要求我们公布任何证件

点评

看来你这人很情绪化,不愿多和你讲了。好自为之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6 10:28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陆良网 ( 豫ICP备08002571号 )

法律顾问

GMT+8, 2024-6-30 22:07 , Processed in 0.049590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中国 © 陆良网 2008-2023|关于陆论

运营机构:陆论工作室|站务QQ:450043295

Powered by Discuz!|滇网安备53032203502002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