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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互殴案件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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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6 14: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查清事实,维护公平正义。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有类似案件因各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而导致判决存在天壤之别。互殴案件中双方都有伤害与被伤害,互殴的一方是否存在正当防卫呢?互殴案件中如何认定正当防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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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互殴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主观防卫意图与客观防卫行为的统一,其与犯罪的本质区别在于其主观意图是否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法官也只有在查清当事人主观意图的前提下才能判断“防卫人”是否具有过错。笔者认为互殴自始至终都可能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如果防卫者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还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换言之,正当防卫的方式亦包括阻挡、打击等“暴力”形式,其力度甚至超过侵权人,防卫过程中可能会造成被防卫人的身体受到伤害,如果仅关注结果,可能会误将正当防卫断定为互殴,这也是民事审判中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困难所在,关键是查清“主观意图”。正如本文一开始便强调的“呈现在法官面前的案件往往只有互相殴打这一结论”,采用广义的定义后在审判过程中再查明主观因素更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处理。

  虽然一方当事人(甲)在开始实施殴打时,另一方当事人(乙)可以采取躲避、跑开等正当防卫的方式来避免受到伤害,但这不应成为防卫的必经过程,在紧急情况下乙也有权利选择采取打击对方甚至伤害对方的方式来阻止甲的侵害,直接打击也就意味着乙有“侵犯”甲身体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意图”,从表面上看双方可能发展成为互相扭打,但不可否认的是乙的目的仍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而非故意伤害,其侵权的“意图”是由防卫衍生而来,只要其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我们就不能据此否认乙属于正当防卫。一方当事人起诉或反诉时可能会漏掉或故意隐瞒自己或对方的主观意图,导致法官脑海中的互殴案件情形仅仅具有形式要件

  (二)互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基于前述,有必要找到明确的判断标准对侵权与防卫进行区别,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1、事发起因。
  互殴的发生必然有一定的矛盾基础,一般最初的表现形式是互相争吵。古人言“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都提倡和谐相处,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矛盾双方回归到法律本位来解决纠纷,所以当矛盾出现后,双方都应冷静,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来解决,自行解决不了的还可通过村委、社区、公安或者诉至法院来解决,总之,和平解决问题的方式很多,无论对方的言辞多么刺耳,都不足以被迫使用“暴力”来实施正当防卫,所以一旦被骂者最先动手殴打对方,那么其必然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何判断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存在多大的过错?笔者认为,如果被侵权人对于争吵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是争吵导火索的引燃者,或在同侵权方前期的争吵过程中存在类似辱骂、手指、挑衅等不当言行时,即俗称的“激将法”,那么被侵权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违反注意义务,其均应被认定存在“过失”,无论是哪方先动手打人,“激将者”在殴打者实施殴打这一刻便已丧失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其“激将”行为可作为殴打发生的原因之一,此时不能将被侵权人的性急或粗心大意等个人因素作为谅解的原因。
  2、主观意图及目的。
  互殴案件中被殴打者反击的意图和目的一般很难查清,尤其是在没有任何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更让法官不知从何着手。对此,法官应主要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来判断,还可结合事发原因及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的情节,如是否存在“激将”等挑衅因素,还有必要在庭审中查明被侵权人在还击时的心态,如其单纯是为还手报复、伤害对方,不是为了制止对方,其明显不具有防卫的主观意图和目的。

  3、必要限度。
  必要限度是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被侵权人的反击力度已足以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但仍继续加重其力度,或者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即使其主观上系出于正当防卫,也是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人”仍需承担责任,判断民事诉讼中的互殴案件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也可以借鉴《刑法》的规定。
  上述三个条件并非单一的判断标准,需要将这三个条件糅合在一起来进行综合判断,切忌断章取义。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您还有哪些疑问,或者见解,欢迎回复跟帖进行法律咨询,或者直接扫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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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17: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gx540612 于 2016-8-18 07:46 编辑

这其实并不是互欧中的正当防卫辩点,因为,法官执法时确定“罪与非罪”的成立与否,必须要有四个因素才可构成的啊:1·主观要件;2·主体构成”;3·客观要件;4·客体构成!如果这四个要素里面有了犯罪主、客体构成,你想辩驳也没戏唱;相反,如果这四个要素没指向犯罪,你不辩也有戏唱的啊!你说是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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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米线 +1 收起 理由
陆良品牌大律师 + 1 好贴,我不支持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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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6 20:5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律师!我咨询下,如果被陌生人围住,有语言上或者即将付出行动上的人身攻击,我能不能采取“”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处理方式?算不算正当防卫?

点评

不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8-17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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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14: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salevan 发表于 2016-8-16 20:54
大律师!我咨询下,如果被陌生人围住,有语言上或者即将付出行动上的人身攻击,我能不能采取“”先下手为强 ...

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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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15: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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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7 16: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salevan 发表于 2016-8-16 20:54
大律师!我咨询下,如果被陌生人围住,有语言上或者即将付出行动上的人身攻击,我能不能采取“”先下手为强 ...

哈哈,@liu_liu 已经回复了,不过你描述的这种情况不好界定
上文“主观意图及目的”那一段提到的“激将”挑衅因素就属于你说的这种情况
案件中,具体情况还需要参考第三方的证词,以及监控、录音等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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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9 17: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zgx540612 发表于 2016-8-17 17:02
这其实并不是互欧中的正当防卫辩点,因为,法官执法时确定“罪与非罪”的成立与否,必须要有四个因素才可构 ...

说的没错,米线送上 请笑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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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9 17: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陆良品牌大律师 发表于 2016-8-19 17:12
说的没错,米线送上 请笑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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