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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涯

[新闻转载] 陆良三中四少年打死女精神病案宣判,最高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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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4 13: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独孤一秋 于 2011-2-24 13:58 编辑

这回代价大了吧,这事件应写入教科书,让不懂事的小朋友好好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11-2-28 15: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法理来说,四人的确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因为四人主观上没有想杀人,只是情节恶劣严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至于量刑方面,由于嫌疑人及时进行民事赔偿,法律上的确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条款。个人认为,其实就法律层面来说,对于四个未成年人的量刑还是比较合适的。大家可以从道德方面谴责,但法律就是这样。另外民事赔偿方面,本人认为法院判得较少,可以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应该的,应给与支持。
发表于 2011-2-28 15: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 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发表于 2011-2-28 15: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 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 遂)。

发表于 2011-2-28 15: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者已经逝去,生者还得继续,如大家所感,希望大家以此为警,不再发生这样的悲剧,不论对于嫌疑人,还是受害者,双方最终都付出了代价,最痛苦的莫过于几个家庭!
发表于 2011-3-1 17: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规矩不成方圆:)
发表于 2011-8-5 02: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5-15 19: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的“玩”命游戏,如果说是少年懵懂的话,如今,事发10个月后,四名少年为这“懵懂”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们分别获刑10年~12年不等。
发表于 2013-6-8 17: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的女孩{:soso_e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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