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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转载] 开发商无权出售或出租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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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6 16: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首例,业主委员会因为停车位和开发商打官司获得胜诉,“居民免费使用停车位,开发商无权售卖停车位”。
最近,网上吵的很热的话题,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意义: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期法律意义十分重大。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人地下停车库,开发商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业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应无偿的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停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后当庭做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停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理由: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的辅助设施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的也主享有,开发商不在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只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
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展望: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拥有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10万元,且情形类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还是个保守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发表于 2019-6-17 08: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内容,几年前就一直在微信上转载,是不是真的,着实令人怀疑。如果是真的,那么多年了,就没有哪个政府部门光明正大的出台地下关于停车位收费的相应文件及的处理办法。

点评

网上的东东嘛,只可以参考助智所用,但不一定可靠,需大家多动动脑才好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6-17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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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17 08: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lhx 发表于 2019-6-17 08:08
这个内容,几年前就一直在微信上转载,是不是真的,着实令人怀疑。如果是真的,那么多年了,就没有哪个政府 ...

网上的东东嘛,只可以参考助智所用,但不一定可靠,需大家多动动脑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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