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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爆料] 中国司法在绵阳--问政刘超--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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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8 17: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司法在绵阳--问政刘超--46
求助
不忘初心 做一个正义、有良知的人
   谁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绵阳市检察院顾万彬检察官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却装盲作聋与法院法官沆瀣一气、助纣为虐、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违反检查职责、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导致案件错误涉嫌职务违法。
控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 47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10:  
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控告、申诉:
(一)涉检事项
     3. 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11:  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五)控告人、申诉人提出了明确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与理由;     
控告、举报人对举报事实愿意承担本法57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法事实如下:
一、抗诉人在抗诉书提出:审理法院在审理中故意委托不具备资产评估资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符合《民诉法 》第200条第(一)项有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再审规定。
《民诉法 审判监督程序208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同时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33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同时还符合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78条:对“新的证据”解释(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不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证据在法院询问评估机构时第2页笔录中)
但顾万彬检察官却称:“我们检察机关无权去确认鉴定机构是否有鉴定资质,不得去核实。”。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
二、抗诉人又提出:审理法院的判决不能说明其来源、组成、没有法律依据。致使投资人数百万财产化为乌有,是帮凶、抢劫行为。符合《民诉法 》第200条第(二)项有关“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规定。
同时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9条还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四)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判决书就是最真实的证据)
(案例: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成忠枉法裁判获刑三年)
三、抗诉人再提出:审理法院在审理中严重违反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第十条约定“甲方应对乙方地面资产按当时评估价值全额赔偿”的规定。符合《民诉法 》第200条第(六)项有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再审规定。
同时符合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80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三)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83还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第十条约定为证)
四、抗诉人依据上述三点事实、证据、法律法规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检察官顾万彬却视而不见装盲作聋作出了相反的决定。抗诉人不服,造成长期上访、并多次提出信访申诉。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终于在2018年2月8日“不予受理告知书”中称:我方提出的申诉事实,不在检察院受理范围。继续违反了《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3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 47规定。尽管它们巧舌如簧、文过饰非,司法机关怎么也撒谎?但白纸黑字事实永远不能抹灭、掩盖。
莫亚林   顾万彬
沆瀣一气
            
            
            
            
     
2019年10月
qq:1143635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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