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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强拆,正当防卫不应缺席
导语:
5月2日,在辽宁盘锦发生了一起暴力强拆事件:拆迁人员踹门进房被店主持日本刀捅成重伤。目前受伤者已经脱离危险,而伤人者杨东明已被刑事拘留,可能面临故意伤害的指控。
当公民房屋财产面临违法强制拆迁等非法侵害的时候,反抗拆迁是否符合法律中正当防卫的规定?
拆迁的攻守大战,被拆迁方天然弱势 2011-05-08 第 1655 期
今日话题
一,杨东明面临的是非法拆迁
| | 违法拆迁屡见不鲜 1,此次拆迁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按照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强行拆迁须提前半月通知被拆迁人,不得停水、停电、停气。但从报道中可知,本次被拆迁的房屋已经被停水停电。国务院今年1月12日公布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中已经明确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而这一次拆迁显然是属于行政强制拆迁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该追究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 | | | 2,拆迁方存在犯罪可能
兴隆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李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事发当天,综合执法大队是去拆除“聖潮足道馆”和“腾达旅店”后面的违章建筑,而不是强制拆迁。不过一位拆迁人员却证实“几位领导下达命令后,大家便开始打砸玻璃并闯进屋内。”如果拆迁队员撒谎,李岩所说是真,执法队员就不应该进入足疗店的合法建筑物内,那么踹开门闯进杨东明房间就并非执法行为,在凌晨五点,在一般人的熟睡中踹开大门闯进私宅,完全可以理解为带有恐吓,甚至抢劫等不良意图。
| | | | 3,拆迁参与主体也存在问题
据一名参与行动的民警介绍,当天出动的民警除了几名指挥者外,其余均为辅警,受伤人员的身份就是辅警。
辅警属于警察队伍的成员,公安部党委今年3月3日制定下发的《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可见,不仅这次拆迁活动不合规定,动用警力参与强拆的组织者也应该受到严格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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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强拆是正当防卫
| | 非法强拆是野蛮的侵害 1,屋主面临紧迫的危险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据报道,一名参与此次拆迁的工作人员称,“到达现场后,大家才知道此次行动的目的……人员约有200人左右。几位领导下达命令后,大家便开始打砸玻璃并闯进屋内。”显而易见,被拆迁人杨东明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正在面临紧迫的不法侵害,而他拿刀捅人明显就是为了免受不法侵害,已经构成正当防卫的基础。
| | | | 2,防卫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按照《刑法》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实防卫的过当与否,取决于防卫是否以解除当事人面临的危险为限度,如果对方只是言语威胁而一刀捅死对方,那么显然属于防卫过当,如果已经将对方打倒在地,在对方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再补一刀,当然也属于防卫过当。但是在杨东明捅伤两人之后,他面临的侵害并未停止,他不仅自己被其他拆迁者制服,他要保护的个人财产也还在遭到不法侵害——房屋被强行拆除。可见杨东明的防卫并非过当,而是防卫不成功,没能有效保全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 | | 3,非法强拆应视为犯罪行为
《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同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有一家人,想买邻居房屋的地基来给自己家盖房子,但双方价格上谈不拢,于是这家人冲进邻居的房屋,几个人把邻居制伏拖走,另外几个人用推土机拆毁邻居的房屋……那么他们大概同时会面临抢劫,绑架等多项指控。私人做了就违法犯罪的行为,不能因为犯罪者在政府部门工作,犯罪就变成了合法。因此,说杨东明面临抢劫,绑架的危险是比较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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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偏袒拆迁方导致拆迁血案一再发生
| | 杨东明“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实际上在强制拆迁中几乎每年都会产生血案,不过由于司法上不愿认可被拆迁人的正当防卫权利,普遍存在对被拆迁人量刑过重、对拆迁人的违法犯罪不闻不问的情况,因此悲剧也一再发生。
| | | | “最牛钉子户”其实是最幸运钉子户 2008年:辽宁张剑案
2008年5月14日,面临强制拆迁的辽宁省本溪市民张剑在家里被华厦公司工作人员摁住并殴打,张剑遂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对方臂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导致一人死亡。2009年9月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张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 | | 2009年,宿迁王马玲案
江苏宿迁妇女王马玲因不堪拆迁者不断的骚扰,于2009年5月30日与拆迁公司员工“对攻”,砍死1人砍伤6人。2010年10月,江苏省高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马玲5年有期徒刑,推翻此前以故意杀人罪判刑8年的裁决 。
| | | | 2010年,抚顺杨义案
2010年4月8日,辽宁省抚顺市高湾经济区管委会官员王广良带领队伍和铲车到黎明特钢厂“执法”时,被钉子户杨义用尖刀刺死,管委会多位证人对当日行为的表述为“资产接收”、“资产验收”,而杨义亲属则认为当时他们是去强制拆迁。今年3月14日,一审判决书称,被告人杨义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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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只有公正的判决,才能让公民敢于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也让非法强拆者知道违法的风险和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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