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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考】司法激烈对抗民意不是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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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9: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案件再审程序的启动,人们突然发现,原来李昌奎案件并不只是孤案,而是在很多地方都存在。很多作案手段更为残忍的案件,罪犯最后都被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正是因为李昌奎案件的示范作用,这些案件中被害人的家属,纷纷向法院提起了要求再审的请求。

对于各地出现的再审请求——即所谓“翻案风”,华南理工大学葛洪义教授指出:第一,在存在再审制度情况下,提出再审是相关当事人的权利,无可厚非;第二,法官是否被民意裹挟,是假问题,民意动摇不了法官独立,法官不独立,是因他有太多领导而非群众;第三,“翻案风”或会促使反思司法制度,毕竟判决不稳定社会也不会稳定。

这是目前所见的法律界人士对“翻案风”的最为完整的解释。但是,这还不够,因为对于那些已经近至门口的再审,我们该如何看待?从目前情况看,所有的要求“翻案”的报道,都没有说这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是因为司法腐败。无论是云南省高院的李昌奎案件、赛锐案件,还是广西桂林的梁勇案,从专业人士的视角来看,缓期两年执行的理由也是可以成立。但是为何通过合法程序的判决结果,民间无法接受,而是要一而再、再而三的通过再审程序要求判处被告人“立即执行”?

或许,这就是法学界和媒体界经常提及的民意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在普通民众的印象中“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哪一天如果欠债不需要还钱,杀人也不能偿命,这意味着我们的法律制度就出现了问题。药家鑫案件因为受到了社会关注就被判处死刑,李昌奎案件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也获得了再审,“那么为什么杀死我亲人的被告人却能‘缓期两年执行’”?这恐怕是绝大多数被害人家属的感觉,也是公众对此类案件的一个反应。换句话说,这意味着目前“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理念与“杀人偿命”的民间传统观念产生了激烈的碰撞。

要让接受“杀人偿命”观念的民众接受“慎刑”的理念,这可能是比较难。这是因为,民众对于法院的判决持不信任态度,认为不判死刑并不是因为“慎刑”,而是因为被告人“有关系”。从这个意思上,通过法院独立审判,重建法院的公信力是缓解“翻案风”的一个重要途径。

但是必须要指出的是,即便是再为独立和专业的审判,大众逻辑和专业逻辑往往会出现碰撞——在面对死刑这一根本上,更是如此。因此,仅仅冀希望于法院的独立审判,可能并不是一个最好的办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司法机构与民意的关系——“凭什么我们老百姓认为必须死的罪犯,你们司法机构却要对其网开一面?”

既然民间都持有“杀人偿命”的理念,作为人民意志体现的法律,自然也赞同这个观念。为何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却要与民意相悖?在我们看来,要化解民意与司法机构的紧张关系,更为可行的办法是通过设立一个程序来吸收民意,而不是一昧祭起专业化的大旗来对抗民意。

事实上,英美法上通行的陪审制度就是这样的一个制度设计。毫无疑问,英美等国的司法机构与我们的法院相比,其在审判上更具有独立性。为什么这么独立的审判也能保障民意与司法不至于有较大的冲突?陪审制度在其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它是缓解专业逻辑和大众逻辑的缓冲器。以美国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为例,最终陪审团决定辛普森无罪,而该判决也得到了美国民众的支持。为何?因为通过陪审团制度,民意在某种程度上也输送到了法院的专业化审判之中。

因此,对于中国的司法制度而言,要减少“翻案风”,加强法院的专业能力,保障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固然是有效的办法,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要找到一条司法吸纳民意的途径。建立陪审团制度或许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唯有如此,民意才不会被滥用,而法院的判决也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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