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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村放高利贷到全村崩盘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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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08: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海孤魂 于 2011-8-9 08:06 编辑

       前段时间,在高息诱惑下,江苏泗洪出现“全民放高利贷”的状况,高息高收入,一时间,泗洪街头宝马、奔驰车云集。数月后,借贷大户“失踪”,停止付息,高利贷市场随即崩盘,放贷者们惶惶然等待或以自己的方式追讨贷款。媒体曝光后,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对非法集资案件,采取多种打击措施,成效显著。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泗洪,近日厦门、江苏启东等地也出现了类似的高利贷市场资金链断裂事件,造成借贷者“上高速”逃匿、放贷者血本无归或自杀的惨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私人借贷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了。由于畸高的借款利息远远超出了金融风险的可控范围,放贷人的资金风险事实上巨大无比。一方面,高额利息使借钱人无力偿还,最终陷入恶性循环,又因债主所迫,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放贷人也可能会因借钱人逃匿而血本无归。民间借贷并非都是洪水猛兽,但如果缺乏监管,导致“崩盘”,将引发一系列严重后果,容易演变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甚至给金融市场带来冲击。因而亟需相关部门整顿规范民间的融资市场,打击非法集资。

  一是从根源上治理。融资难是高利贷出现的根源,应大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这有助于戒断其对民间高利贷的依赖。当前资金成本节节攀升,实业经营压力不断加剧,一些民间资本脱离实业领域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相关部门应从资金供给和需求两个方向堵疏结合,给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和发展环境。

  还应该解决民间高利贷监管真空的难题。相对于民间借贷的凶猛,监管则显得相对单薄。目前银监局主要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金融办主要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而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而高利贷又总是披着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致使民间高利贷的监管成为“无头公案”。因此,政府金融机构应有明确规定,不要形成监管的“真空地带”,使得民间的非法借贷泛滥成灾。

  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百姓正确投资、消费,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告知百姓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性质及其巨大的风险,让百姓能自觉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既不要做高利贷的“借款人”,也不做“放贷者”,不要掉到高利贷的“陷阱”之中。
发表于 2011-8-9 09: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小便宜吃大亏
发表于 2011-8-9 09: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钱刚够用,没有钱借别人,也不向别人借钱。
发表于 2011-8-9 10: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小的时候,老师就讲过一故事,一人在小镇里面开设银行,信誉相当好,加上利息支付及时而且比当地其他银行都高,当地老百姓都愿意将钱存放到该银行。由于每次都能顺利拿到高额利息,部分老百姓尝到高息甜头,后来干脆连利息都放到银行生钱。忽然一天夜里,银行老板卷款逃离该镇,当地百姓自杀、跳楼者甚多。哎都是钱惹的祸,就不要相信什么高利贷、六合彩、天上不会掉馅饼,但会掉陷阱。奉劝陆良放高利贷的同志们,收手吧,钱不在多,够用就行了。
发表于 2011-8-9 10: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钱惹的祸
发表于 2011-8-9 11: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借钱用,但利息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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