唤醒过度“沉睡”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问题,是一个老话题。关于这一话题,公众讨论最激烈的当属于如何避免住房公积金过度“沉睡”并发挥其最大能量的问题。一方面,公积金的数额已经是越做越大,另一方面,各个城市似乎又在收紧普通市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不停地在抬高门槛,这样的反差让公众大呼无法理解。更加上,城市中有许多低收入者根本买不起房,可又要面临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现实,似乎是“勒紧腰带就是为缴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之说自然此起彼伏。
如何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显然,这个问题困扰着许多城市。而武汉市“拟规定月收入低于1900元就可定期提取公积金”的做法,似乎为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打开了一扇窗:住房公积金其实可以不完全只用于买房和租房,也可以用于日常的生活补用。如果武汉这一政策能够落地,则是相当有意义的尝试。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不用于房屋,似乎有悖于常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有这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当一些城市低收入者本身并没有购买、建造住房的条件,他们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也便成为了另外一种形式的养老金,只能到退休才能发挥余热。如此语境下,公积金的大量结余与百姓民生压力越来越大,便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和对比。
数据显示,武汉市累计公积金总额已经突破了1000亿元,但是,全市买房人中只占拥有住房公积金福利人总数的1/3,也就是仅有1/3的武汉职工使用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如此利用率,严重背离了公共管理积金的“略有结余”的这样一个原则。放眼全国,有数据称我国住房公积金已结余超过10000亿元。这个数字是华丽的,而在华丽公积金数字的背后,却是百姓根本无力承担高房价的现实。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的发展速度。1999年,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就已经颁布实施,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之后,便再没有更新。长时间以来,住房公积金的严重封闭性让市民们有了“住房公积金已经不再属于个人”的感觉。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却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各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仅仅是代管部门。因此,让低收入者按期提取住房公积金弥补家用,也便有了正当的理由和合法的出口。
“低收入者可提公积金”还原了公共管理积金的公共属性,是有意义的尝试,在提高了住房公积金利用率的前提下,还在一定程度上补贴了民生。因此,希望武汉市尽早出台这样的政策,也希望能有更多的城市能够拥有这样的公积金管理思路,从而避免住房公积金的过度“沉睡”。(2014年4月15日《北京青年报》济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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