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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铬渣案律师:诉讼证据取决于环保局配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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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08: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卫 于 2011-11-12 08:56 编辑

2011年11月12日 01:11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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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出乎曾祥斌的意料,一封短短十几个字的电子邮件,居然开启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案里程碑式之旅”。这则国内首例由草根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原告方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环保草根组织“自然之友”与“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被告方为因铬渣污染而被聚焦的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显然,正处于试验阶段的公益诉讼在立法上还是一片空白,踏上诉讼旅途的人如同坐上了一趟临时列车,被迫边走边铺路。
      时间回溯到2011年6月,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5000多吨剧毒工业废料铬渣,被非法丢弃在当地水库中,在该公司后门外,还有一处总量达28.84万吨的露天铬渣堆被发现,珠江源头南盘江水质也存在被铬渣污染的危险。而在陆良县小百户镇兴隆村和油虾洞村,许多癌症病患者疑因铬渣污染而饱受病痛折磨。事件披露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然之友”武汉小组组长、律师曾祥斌通过邮件及时跟“自然之友”北京总部沟通,当天下午他就获得肯定回复,“自然之友”三次组织公益律师团赶赴曲靖铬渣污染现场取证。
      本报记者曾赴铬渣污染地兴隆村调查,推出了以《云南铬渣案或为公益诉讼正名》的深度报道,村民将希望寄托于此次的公益诉讼。鉴于此,2011年11月9日,曾祥斌在长沙接受了《法制周报》记者专访,畅谈公益诉讼的笑与泪。
“根据被告的姿态来考虑是否调解”
法制周报:环境公益民事起诉状是由你亲自起草、公益律师团集体修订的,当时考虑到难度大吗?
      曾祥斌:当时考虑最重要的是能不能立案,能不能胜诉是第二位的了,立案难掌控一些。公益诉讼进门太难了,环保法庭在云南实施了两三年,但是处于无米下锅的阶段,我们担心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制周报:你是如何得出这个判断的?
      曾祥斌:我们做了很多分析,比如云南近几年做公益诉讼的试点有环保法庭,随后我们学习了云南省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连写诉状的用词都尽量模仿,让他们觉得我们是在学他们的,减少阻力。诉讼标的我们暂定一千万,最后写上以评估的损失数额为准,加了一个尾巴为的是可进可退。其实有律师提议一个亿,我们怕把法院吓住。
法制周报:法院后来为何建议将环保局列为原告?
      曾祥斌:我猜测他们是使案子在可控的范围之内,相对来说是有条件地给我们立了案,比如说一旦要调解,环保局作为原告之一可以来做我们的工作啊。
法制周报:对你们来说有什么好处?
      曾祥斌:进行鉴定评估的时候,环保局可以承担大头的费用,再一个他们的环境监管设备是齐全的,他们还拥有化工企业的资料,他们收集的证据已经寄到了“自然之友”北京总部了,我们接着要查看、讨论。
法制周报:法院方面有无调解的意思?
      曾祥斌:曲靖环保局透露给我们一些信息就是说要调解,我表明了自己的意见,目前调解还不具备条件,至少要开庭后查实了相关事实,根据被告的姿态来考虑是否同意调解。
法制周报:现在要考虑的难题是什么?
      曾祥斌:我们现在考虑的还不是资金的问题,是证据以及鉴定评估的问题,证据取决于环保局配合的程度,如果环保局半推半就的,那么我们获得证据会困难得多,这得当作一个微妙的关系来处理。
法制周报:鉴定评估呢?
      曾祥斌:对生态环境污染的损害评估是最大的难点,比如污染范围多大,有多严重?这个工作需要很长的时间,国内有评估资质的机构没有多少,都挂靠在体制内,他不配合你,或者不愿意接这个活,你找谁评估去?
警惕公益诉讼立法的伪命题
法制周报:最近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确了公益诉讼主体,“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你持什么态度?
      曾祥斌:这个草案仅仅是将原告的诉讼资格扩大到有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如果司法解释不倒退回去的话,这就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了,我将持肯定态度。有了这个法律,其余的事项可以再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专门解决细化的问题。
法制周报 :需要细化的有哪些?
      曾祥斌:比如“社会团体”如何理解?广义的社会团体应当包括所有社会组织,狭义的社会团体仅是取得社会团体许可证的组织。由于我国对社团登记虽然法律规定宽松,但是实际注册很难,造成绝大多数的社会团体都是半官方的,指望所谓的社会团体来提起公益诉讼,来保护我们的环境,或者要求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无良商家承担法律责任,那就是个笑话,或者说将绝对是一场场公益诉讼表演秀。
法制周报:你的意思是要广义的理解社会团体?
      曾祥斌:就如同我们本次在曲靖的这个环境公益诉讼案,如果取狭义解释的话,像“自然之友”这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会被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这样一来,看起来很美的条文,就会沦为一个虚幻的光环,一个徒有虚名的制度,一个彻头彻尾的伪命题。这个是我们必须加以警惕的问题,这是我的一个坚定的看法。
法制周报:目前尚无法律条文保障的情况下,你的期许是什么?
      曾祥斌:诉讼过程中,我相信还是应当按照一个正常的诉讼案子来进行。我也相信我们的这场公益诉讼不仅给最后的审议提供了一个现实的话题标本,接下来的诉讼过程也会对通过后的司法解释提供很好的经验。
“我希望出现中国的NRDC”
法制周报:你是如何加入到“自然之友”的?
      曾祥斌:2002年我加入“自然之友”,在去年2月选为武汉组组长,“自然之友”过去只做环境教育宣传,慢慢发现光教育是不行的,还是要发动更有力的行动,这就是法律倡导。
法制周报 :什么是法律倡导?
      曾祥斌:比如向政府申请环境信息公开,向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提出意见,各地大型工程建设的公众参与提出环评意见,再就是公益诉讼,我在这方面比较积极。
法制周报:像云南铬渣案这样的法律倡导影响力很大,可能很多人不喜欢?
曾祥斌:比如富人他们愿意去买给自己脸上贴金的事情,绝对不会支持一个机构去打官司,尤其是打当地的国企,这也是地方政府不开心的事情。
法制周报:怎么改善这一块呢?
      曾祥斌:我希望制度环境好一些,出现中国的NRDC(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是当今美国最具成效的非营利环境保护组织之一,自1970 年成立以来,NRDC 利用法律和科学研究,在120 万会员和网上行动者的大力支持下,为守护我们的地球,保障人类和万物生灵共同的健康生存环境而不懈努力),专门用法律的手段支持NGO组织开展公益诉讼。
法制周报 :你怎么定位自己?
      曾祥斌:公益律师也是需要有钱来生存的,需要过体面的生活,我并不认为自己是一个公益律师,所以现在我们是抽时间做公益。要是按时间来算的话,我这几个月大多在做公益的事情,三分之一的时间去应付商业的案件。
法制周报:接触公益诉讼,你最大的感悟是什么?
      曾祥斌:作为一个律师,关注环境、公益其实都不是目的。我是一个法律人,我的血液里面流淌的是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而我可能是借助了环境保护这个平台,我希望在这个领域里面将公平正义用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而实现的表现形式是我们的河流是清的,天是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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