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会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培持代表、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能和作用,历来在国家的各项法律、管理文件中,均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既,它与劳动管理单位的关系,是“相对,统一”的关系,二者既有分工,又须合作,任何时候,双方不能沆瀣一气在内部管理上损害职工大众的利益而满足某一部分人的具体利益…… 按理,日常生产、生活中,只要我们的各级工会组织和单位领导,准确并严格按照这些法律和文件精神去执行,落实每一个职工和群体的劳动权益,应该是不会发生或出现侵害职工利益的事情(件)而出现对立情绪,导致上访事件频频发生的!国家和社会,由此步入一个完全理论化的“和谐”状态,也是自然的!! 可是,这样的事近几年来却大量的在基层体制改革中被打破,屡屡出现企业改制不顾职工利益,工会职能失效的现象……究其原因,不外乎二: 一·企业改制,强调企业利益(实则是企业管理者个人利益!)过于职工权益而过头; 二·基层工会,自从按国家规定落实了“副职”待遇,职务上成了“企业领导”而异化成附庸,很少再有职能和职责心,从“内容要件”操作大量走向“形式要件操件”,使企业或单位民主管理成了“领导者意志”的提款机; 怎样改变这种状况的漫延,使维护“职工劳动者权益”永远的定位在“内容要件操作”上而不落入“形式要件操作”的彀中,以重新回到它理论的“和谐”轨道中就成为了当前工会工作的关键: 1·任何企业改制,必须同时出台由工会职能、职责“相对,统一”关系的职工利益前途方案,并由民主管理“内容要件操作”后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立。不准将任何方案走“形式要件操作”,突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当场通过!如发生后者现象,应宣布决议无效; 2·强调工会主席必须民主选举,其待遇为原工人工资+同级副职补贴;有行政干部职能,没行政干部身份;如要直接转为行政职务,必须参与竟聘而不得直接晋升,以彻底杜绝“迎合领导个人意志而放弃职能、职责损害职工大众权益被重用”的可能。 想必,采取了这些措施,企业改制、破产中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将会大大减少。同时为解决此类争议的上访、信访案件,重启民主协商程序提供一个必要依据,为企业、社会和谐创造出良好条件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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