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顾名思义,当然地必须是在身份上为一普通公民;在意识表现上能充分代表最广大群众利益,并在法定的民主程序、场合中以“民主”观念发表直言或诤言的公选人员;二者缺一,就可能使其的资质意义在一定程度上缺失,在最能代表基层人民利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具体内容上变味,由“内容要件”变成“形式要件”而走过场! 对于这样的认识和共识,似乎在日常人们生活上,并没有多大异议。可在具体的操作选举时,一些人往往贪图省事或出于其它心思,便自然而然的在提名时将名额往单位、地方领导个人身上贴……结果导致一些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异化成了行政会议。将一场提要求、定目标的“民主办事决策”过程,变成了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的扩大会议,由向代表报告,请求审议的公仆角色,变异成向代表们展示权威、要求协助的开示,很有些本末倒置的意味。在这种意味的漫延下,那些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到底还有多少“人民做主”的气氛?!其效果如何等等!?都是很值得商榷的……其它不说,单从这些“人民代表官员化”构成的地方人大会议存在之处,其社会治安、侵害群众权益事件频发和信访、上访不断的现象,既可见一斑!! 当然,“教育群众提高觉悟,尊重自己法定民主权利”不要往“谄媚权、势”的旧封建依附习俗上靠固然很重要,也须时日……但,从组织制度上确保县(市)、乡(镇)基层人民代表的“民代”性质,将它彻底与公务、职务等“公共权力”脱钩,也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一环: 1·在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上,应尽量避免公务、职务身份参加; 2·一届基层人民代表的构成比例,公务、职务身份代表超过1/3以上时,应依法宣布重选; 3·基层人民代表,不依法探访民情并在会议届时提案,并对行政报告涉及部份进行质询清楚便随意通过的,除予教育培训外,应视为违法。选区民众可联名罢选或由会议资质审查组退回选区重选或补选; 建立了上述制度和手段,相信:“人民代表”的公务、职务现象将会大量减少,“代表大会”开成行政会议的情况,也将会渐渐往“审议,监督”的做主层面上转变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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