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龙海孤魂 于 2012-9-15 21:18 编辑
明智爱国提倡、借机打砸违法
统计今天全国家爱国游行示威的行动中,发现湖南长沙、陕西西安和昆明市不同程度的出现一些人实施的打砸、破坏和抢劫行为,殊不知,这种打砸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在8月19日,深圳有人发起了“抵制日货”行动,但其中个别人借机滋事,把一些市民的日系轿车砸坏。警方证实, 4名人员因打砸日系轿车,已被检察院批捕;当时还有个别人员煽动群众冲击警车,警方也已进行调查。毁坏汽车的行为,案值可能突破5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这次深圳检方批捕的3人,涉嫌的罪名应该是“故意毁坏财产罪”或“寻衅滋事罪”,可能被判处三至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抵制日货”是源自上世纪中日战争时的爱国口号,但七、八十年之后的今天,两国的实力对比和贸易往来早已今非昔比。抵制日货是一种态度,但想以此来给对方施加压力,进而达到解决领土争端的目的却有些天真。首先,过去的30年也是中国经济和日本经济深度交融的30年,小到电器中的芯片,大到摄像器材和汽车,日系产品都占有半壁江山。抵制日货固然可以造成日本厂商的损失,却也必然给中国人的生活带来不便。抵制的时间短了,不起作用;抵制的时间长了,这柄双刃剑会把双方割得遍体鳞伤。不知道今日高喊抵制日货的民众,是否真的做好了长期付出代价的准备?抵制日货如果成了运动,是否理性姑且不论,反正它作为私人自主行为,他人无权干涉。即便在公共场合进行表达,只要不对他人构成妨碍,也是合法权利。但打砸、烧毁作为他人财产的日货,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涉嫌暴力犯罪。不能因为他有一个“爱国”、反日的宏大背景,就给予“同情的理解”与纵容。 昨天和一个朋友在昆明一家酒店吃完饭,朋友开车出来的时候,被四个陌生人用砖块砸了车门,本想下去理论一番,朋友连忙劝阻我逃也似的走了。这两天,朋友外出都坐公汽和打的,将他的日系车停在家里不敢开。无独有偶,几个喜欢日本产品的同事常被调侃“卖国贼”、“冷血动物”,同事不得不违心地说“我已经不用了”,但私下却抱怨,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也造成了生活的不便。日系车是中国公民的合法财产、劳动所得。这和爱国者的财产一样,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打砸这些财产,并不会对日本政府造成任何损失,倒霉的是自己的同胞。道理说起来很简单。但让人遗憾的是,在之前的2005年、2008年的若干次爱国行动中,都发生过违法的打砸事件。虽然,违法的只是个别人,却让爱国行动蒙羞。“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不懂得“守法是爱国的前提”,难免重蹈覆辙,自酿悲剧。打砸他人日本车,其理由是买日货帮了日本经济的忙,打砸、焚烧是一种警告,使大家以后不敢买日货。既然已经买了,就是私人财产,理应受到人们的尊重。现在中国人均收入不到日本人十分之一,买一辆车往往要省吃俭用,很不容易,在每一个家庭中,买车是大宗商品,仅次于购房。商品的价款已经付给日本人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却被同胞给毁掉了,这不是犯傻是什么?最近引人注目的的四川日系车主贴在车上的标语:“买车在前,日本犯贱在后;从此以后,抵制日货。”不值得反思吗? 爱国是一种美好的情操,也是一种有边界的行为,表达爱国热情不能悖逆公序良俗,更不能脱离法制轨道,否则就会亲者痛、仇者快。 表达爱国,天经地义;但爱国绝不是僭越法律的借口,否则爱国行为,就会异化为违法犯罪。在日本做出侵犯我主权的行动时,当然要亮出自己的态度,但爱国行为应该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因为无论是中国公民的合法私产,还是在华日本人的安全,都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维护中国法律的尊严,是爱国的应有之义,相反,僭越法律底线的所谓 “爱国”行动,只会授人以柄,损害国家形象,亲者痛仇者快;是不折不扣“害国”。 爱国本是一种“正能量”,其目的是要让国家好,它不是负面情绪的胡乱发泄。让国家好,落脚点应该是从我做起,勉力推动国家进步,让自己日子好过也让同胞受惠。个人抵制日货,包括进行公开表达,都应以守法为前提。主张抵制日货,也要尊重他人的自主选择,尊重他人人身自由与财产安全。
钓鱼岛之争,只能算中国崛起进程中的一阵波澜,而中国的崛起应当是文明的昌盛。所谓文明,无外乎法治、理性,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尊重别人的权利。以此审视打砸别人的日货,也包括审视个别人焚毁自己日系车的行为,我们当有清醒的判断。打着抵制日货的旗号侵权,一点不文明,既然违法,自然要“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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