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克斯 发表于 2016-10-27 10:46:46

出租车的相关规定!从此以后你有权对不打表不开发票的出租车拒绝付费

本帖最后由 菲利克斯 于 2016-10-27 12:56 编辑

没有几个人有耐心看那么多的相关内容,只想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但你如果拒付的时候司机问你为什么拒付呢?你也要找得出理由吧!特此整理

4种情况下乘客可拒付车费!

1、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营运!(意思就是不打表,或者他借口说计价器烂掉了你就可以不出钱了!)
2、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意思就是不开发票你也可以不付车费!)
3、驾驶员因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意思就是如果出租车驾驶员有违章驾驶违规操作被交警拦下来,没有挨你送到地方,你也可以拒付车资!)
4、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具体可见新华网,链接在下方)
链接:新浪网         http://edu.sina.com.cn/en/2014-10-24/103682942.shtml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10/21/c_127120774.htm

5、关于出租车拒载的具体行为和相关处罚三类拒载行为:
1.车辆显示停运标志(暂停),驾驶员招揽乘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行为。
2.车辆处于待租状态,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行为。
3.车辆接受了调度中心电话预约,未准点赴约并未提前告知乘客的行为。

拒载的惩罚
按照交通部出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行为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车拒载最高将被罚款2000元。2012年12月12日北京市交通委官方网站公示了《2012年市级行政执法职权梳理结果》,明确规定北京出租车拒载的罚款额度在1000元至2000元之间。在交通委公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相关运营规定”处罚的法律依据,最终明确为《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第30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16条的规定,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在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并可暂扣营运资格证件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营运资格证件。”
拒载相关新闻:
“不坐滚蛋”:出租车拒载怎治理新闻链接:腾讯新闻   http://view.news.qq.com/zt2012/czc/index.htm

特此提醒:以上几条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不得不做出的相关提示,但还是有不少出租车司机是很地道的!请在上出租车前先提示司机打表!!!另外,请不要滥用这些法规!(注:以上内容由楼主本人上网搜寻整理,如有内容不符或缺失请大家包涵)
投诉举报电话:
6223443陆良交通局电话(专管出租车这一块)
6334488锦泰公司电话
6333976宏翔公司电话







菲利克斯 发表于 2016-10-27 10:48:32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于2011年12月26日由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分总则、考试、注册、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8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第八条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mrfeng 发表于 2016-10-27 11:01:13

{:titter:}{:titter:}{:titter:}

牛奶 发表于 2016-10-27 11:44:07

嗯,没错,带个孩子做出租车,还要提前问好价,怕到了又多出几块钱来,吵也不是,不吵心里真是想要多少钱就多少钱?看着孤儿寡妇的就可以欺负!

梦回朝阳 发表于 2016-10-27 12:00:30

规则确实很好,但是以现在的出租车司机的综合和素质来看,这样的规定只是写在纸上的,不是用到实际中的,因为会出现这几种情况:
1、他不打表,在你急着有事的情况下,你是不会和他争的
2、他不打表,你争了,他来句,你不座算求,
3、你座完了才发现不打表,他说多少你给多少,心平气和就完了,可问题是,他要的你觉得多,不想给,那么冲突就会升级,这样的情况下极少人会和他们纠缠,除非你一起座了几个人,势力强悍,又不着急,那就慢慢和他耗,万一没控制住,又发展到肢体接触等等......到最后一算,扯球蛋,为了几块钱搞得损失太大
所以和这些不明码标价的尽量不打或少打交道最好(个人意见,不喜勿喷)....

菲利克斯 发表于 2016-10-27 12:24:57

mrfeng 发表于 2016-10-27 11:01


ll169109.

菲利克斯 发表于 2016-10-27 12:25:39

牛奶 发表于 2016-10-27 11:44
嗯,没错,带个孩子做出租车,还要提前问好价,怕到了又多出几块钱来,吵也不是,不吵心里真是想要多少钱就 ...

帖子下面我添加了投诉举报电话,下次你再遇到这样的事,就拍照留证,然后投诉举报就可以了!

菲利克斯 发表于 2016-10-27 12:26:16

梦回朝阳 发表于 2016-10-27 12:00
规则确实很好,但是以现在的出租车司机的综合和素质来看,这样的规定只是写在纸上的,不是用到实际中的,因 ...

下面我新添加了投诉举报电话,再遇到这种状况,你直接拍照留证打举报电话就行了!

菲利克斯 发表于 2016-10-27 12:56:33

梦回朝阳 发表于 2016-10-27 12:00
规则确实很好,但是以现在的出租车司机的综合和素质来看,这样的规定只是写在纸上的,不是用到实际中的,因 ...

拒载相关已经添加整理,请注意浏览!

不想洗脚 发表于 2016-10-27 13:01:05

出租车是公共交通的一种,他们享受燃油补贴,就有为公众服务的义务。所以拒载的行为必须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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