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就做 发表于 2012-6-7 18:34:58

摄像头

回到红土地 发表于 2012-6-7 19:23:17

我觉得大家只要法制意识强点,对付他们的处罚还是很有办法的,毕竟他们的执法水平很一般,就看你能在下面找到法律的空子不……(以下是我的搜集的相关法律)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ggyy123 发表于 2012-6-7 20:13:09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马日的些胃口太大了,20-200,你罚个50给个教训得了,一来就150,坐腿肉可以秤5.5公斤了,三单生意就够杂种些去脖子街搓一顿了。         

ggyy123 发表于 2012-6-7 20:14:53

小燠 发表于 2012-6-7 18: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摄像头

NO!比摄像高级多了,肉做的,全自动机器!还会写字呢!

chc780214 发表于 2012-6-7 20:48:06

Load 发表于 2012-6-7 17: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三个字母一打出来,你就暴露了

暴露就暴露,怕他吗?

chc780214 发表于 2012-6-7 20:48:26

小燠 发表于 2012-6-7 18: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摄像头

人!

chc780214 发表于 2012-6-7 20:50:09

ggyy123 发表于 2012-6-7 20: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还是你厉害!{:5_235:}

wall 发表于 2012-6-9 21:33:27

这些GRD执法不公,

多年以后。 发表于 2012-6-9 22:22:10

陆良睿智科技 发表于 2012-6-7 17: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不懂。!!

东方 发表于 2012-6-14 12:57:51

R他妈的,师古街上从来不被抢的,昨天6月13号突然来了三条狗,把老子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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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敬告,“陆良最近抢人的特别多,请大家多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