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梦蝶 发表于 2013-8-11 08:08:47

这个判决值得商榷哟!

杀入屋强奸的歹徒如杀日寇,何罪之有?

作者:恶如龙

雷人的事多了,很多时候已经麻木了,但近日看了黑山县护家男杀死入屋强奸犯一案,我还是被法院的判决狠狠震撼了一把: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晓新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本案被害人在案中有明显过错,且被告人到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以武晓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报导指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无语,一个男版邓玉娇就这么被埋没了。)

拼死护家犯重罪,入屋强奸是过错;拼死护家要坐牢,入屋强奸获赔偿;拼死护家悔害命,入屋强奸叹枉死;拼死护家求谅解,入屋强奸卖人情——短短几句法院判词描绘的是怎样一个人妖颠倒的荒诞世界?

如果自己的家都不值得杀敌以保卫,如果自己的家人都不值得诛凶以守护,当年的抗日还有何意义?杀入屋强奸的歹徒如杀日寇,何罪之有?多扎歹徒几刀就说犯了故意杀人罪,还没把歹徒赶出家门就说防卫过当,只是做了一个保卫家宅,守护家人的护家男人该做的事,就被判10年徒刑,外加赔偿15万,难道歹徒享有传说中的“好五倍”人权?全世界都不曾对日寇这么偏袒过,当年抗日军民砍日寇哪次不是往死里砍,都犯故意杀人罪了?当年打日寇,不单在里面杀,还追杀出去,还杀进日寇的本土,最后还扔了日寇两颗原子弹,逼得日寇无条件投降才罢手,除了几个脑子进水的,有谁说防卫过当了?日寇两座城市被原子弹炸了,就是再脑子进水的人都没想过要赔偿日寇的损失!

现在好了,日寇被打跑了,打跑日寇的国军美军也被打跑了,剩下的就是代表广大淫民的根本利益的淫民法官了,这些淫民法官善于运用法律武器震慑危害强奸犯生命安全的“犯罪分子”,善于通过强调“强奸,罪不至死”来唤起大众对杀人偿命的认同,实现全社会自觉维护强奸犯的生命权的法治理想,从此连无胆匪类,无能鼠辈也敢悍然入屋淫人妻女,享受起好五倍的人权来了,这不是莫大的讽刺吗?什么“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如果法律不是要保障人们护家的权利,而是要打压人们护家的行为,让人们在护家时瞻前顾后,束手缚脚,柔弱如绵羊,不是要让歹徒害怕会被住户杀死,而是要保障歹徒不会被住户杀死,让入屋歹徒有恃无恐,猖狂放肆,如虎入羊群,那是谁的法律?那是日寇的法律吧!

站在入屋强奸的“被害”歹徒一边,悍然以恶性故意杀人罪宣判拼死保护妻子的护家男人有罪,该法官可算是做了日寇当年想做而没做到的事,他最好自杀以谢天下!

对入屋强奸的歹徒,但凡有人性,有血性的正常人都会毅然决然将之击杀,只有非正常人类的思维才会在这个时候考虑要尊重歹徒的生命权,才会在这个时候对歹徒讲费厄泼赖,才会在这个时候掂量扎歹徒要扎多深,要扎几刀才不会扎过头。与日寇一样,入屋强奸的歹徒以侵犯具体的个人主权为目的与手段,侵犯包括个体的住家主权,财产主权,人身主权,人格主权等,对被侵犯的个人及其亲人来说,他们就是敌人(对文明世界来说,他们也是人类公敌),对进犯之敌,正常人都只会对自己,自己的家人,亲人,以及无辜者的安全负责,而不会对敌人的人权负责。当年抗日军民谁个不是以杀死日寇为荣?谁个不是以成功袭杀日寇为能事?谁个没被教导在清理战场时要对挺尸的日寇补上一刀,以防没死透?

歹徒手持免死金牌,享有入屋强奸而不虞被杀死的好五倍人权,等于是剥夺了人们的防卫权。没有防卫权,就象生活在日寇统治下的沦陷区,除了苟活,别的权利如发展权、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选举权等等,不管统治者如何大吹大擂你享有它们,其实都没有意义,你不能为之拼命,这些权利就随时会按统治者的需要被扭曲,被取消,而在被宽容的时候也无非是为统治者的“太平盛世”做时髦的点缀。当别的权利没有意义,苟活也并不保险,因为这时候不仅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还会有“欲加之病何患无词”,你不但会被入罪死,还会被害病死,你仅有的,被吹嘘为“人命关天”的生命权其实也没多大意义,归根到底,无非是人为刀俎,你为鱼肉。一言以蔽之,其实防卫权才是最基本的人权,你有没有防卫权是你是奴隶还是自由人的分界线。

心之居所是为家,当年对日寇怎么办,今日对入屋强奸的歹徒就该怎么办,杀日寇无罪,杀入屋强奸的歹徒亦当无罪,不然歹徒们人手一面免死金牌,茫茫天地,何处能安心,何处是吾家?

人人都有防卫权的话,社会会显得不那么和谐,甚至是很不和谐,然而,除了缩头龟,谁会愿意自己没有防卫权呢?更何况,难道人类社会就不能在人人都有防卫权的前提下进步?由人们的防卫权引发的不和谐是暂时的,等人们学会了互相尊重对方的个人主权,等害怕被打杀的歹徒被迫夹起尾巴做人,真正的和谐就会到来,真正能安心的家就人人都能享有。

而如果你为了一时的和谐当了没有防卫权的羊,你就永远是羊,在你的周围永远有牧羊人、牧羊犬与狼。狼吃你,牧羊犬与牧羊人也吃你,对你来说,三者并无本质的不同,这也是为什么一头羊将来犯之狼扎死,不但得不到牧羊犬与牧羊人的赞美,还会被处理掉,因为他们担心,今天羊以防卫为由攻击狼,明天羊就会出于同样的理由攻击他们。

羊不是那么好当的,头上永远有三座大山压着呢,想过安心日子,想有一个可安心的家,还是要做有防卫权的人,当年要杀日寇,今天要杀入屋强奸的歹徒!

2013年8月9日

庄梦蝶 发表于 2013-8-11 08:12:29

本帖最后由 庄梦蝶 于 2013-8-11 08:13 编辑

我的专业不是法律,但据我所知,妇女的贞操权等同以生命权呀,也就是说当妇女的贞操受到不法侵害时,为制止这种不法侵害,就算是剥夺不法侵害者的生命也不是过分之举动呀!
我是这样认为,大家说说!

¥过往云烟¥ 发表于 2013-8-11 10:17:02

沙发 中国

足行天下 发表于 2013-8-11 11:43:41

那他的正当防卫权呢??

2B青年歡樂多 发表于 2013-8-11 11:44:51

这法律也太?????

liu_liu 发表于 2013-8-11 12:32:02

任何人没有剥夺别 人生命 的权力。就算他去你家强奸。那么你只能抓住报官,由法律来制裁。所以呢明明入室强奸的是坏人,但是他被杀了,所 以他变成受害者了。如果不是他先犯法入室强奸的话那个杀人的是要死刑 的。

孟琦玲 发表于 2013-8-11 12:51:19

在就是中国的法律

无产阶级 发表于 2013-8-11 13:43:17

庄梦蝶 发表于 2013-8-11 08: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的专业不是法律,但据我所知,妇女的贞操权等同以生命权呀,也就是说当妇女的贞操受到不法侵害时,为制止 ...

我很赞同楼主的看法,不过现在的女人大多自己都不自爱,也就没你想得那么严重了。强奸犯该杀,不管男女,乱情苟且的古代还要坐牢呢,现在到处说人身权,谁都口口声声说着要自由,要尊重生命,物质文明提升了,法律文明提升了,道德文明却沦丧了。现在的女人那是不得了啊,大多信誓旦旦的跟男朋友说过,你出去找我也去,我始终觉得这句话很不应该说,说了这句话的大部分人又去做了。现在女人脚踏几条船的比男人少了吗?原来被强奸还很难过要死要活的,因为道德观念和自重,现在的大多女人被强奸了,正应了那句话:既然不能反抗就慢慢享受吧,我想这句话最初应该来自女性。可悲的社会文明,小三猖獗,情妇遍地,苟且之事漫天下,原来可能大家都会说怪男人如何如何,真正怪的到底是谁?是那些女人不自爱,不自重,一个巴掌拍不响啊。
要别人尊重,首先要自重,不管理念,行为,言语,穿着等等。

天涯孤鸿 发表于 2013-8-11 19:13:56

拼死护家犯重罪,入屋强奸是过错;拼死护家要坐牢,入屋强奸获赔偿;拼死护家悔害命,入屋强奸叹枉死;拼死护家求谅解,入屋强奸卖人情——短短几句法院判词描绘的是怎样一个人妖颠倒的荒诞世界?

天涯孤鸿 发表于 2013-8-11 19:14:54

liu_liu 发表于 2013-8-11 12: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任何人没有剥夺别 人生命 的权力。就算他去你家强奸。那么你只能抓住报官,由法律来制裁。所以呢明明入室强 ...

要不你试试?????????站着说话不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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