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沧浪
发表于 2014-1-17 09:24:39
俗话说:一分钱逼死个英雄汉。没办法啊。
king108276
发表于 2014-1-17 09:50:04
问题是现在人们的维权意识不强
走天涯
发表于 2014-1-17 10:02:19
可叹可悲!县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妥善解决困难职工再就业生活问题。
ryan
发表于 2014-1-17 10:24:40
我也想活在新闻联播里。
晶盾
发表于 2014-1-17 11:12:12
雨落归尘 发表于 2014-1-17 09:15
去法院起诉也不一定管用,更不消说一个劳动局。还是他自己想不开,现在的社会干什么不吃饭
也是k,但路不是一条啊,何必选择这条走。
下世续缘
发表于 2014-1-17 11:49:14
悲叹社会的不公与人性的薄凉
咬核桃的猫.
发表于 2014-1-17 14:03:28
晶盾 发表于 2014-1-17 08:36
最少要知道维权啊,有维权的权利不去试试看,总比不度要好。这样的事发生能解决问题吗?
维权很难。。
咬核桃的猫.
发表于 2014-1-17 14:05:09
下世续缘 发表于 2014-1-17 11:49
悲叹社会的不公与人性的薄凉
其实只是个社会典型现象,只不过发生在身边了还是觉得难过
咬核桃的猫.
发表于 2014-1-17 14:31:36
遇女心惊 发表于 2014-1-17 09:18
作为一个男人,只能说心理承受力太差
人到中年啊,也不容易
zgx540612
发表于 2014-1-17 14:49:58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惜了,该死者竟然不会用用这个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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