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451|回复: 3

谷歌过河拆桥甩掉七家代理商 中国企业再交学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0-20 12: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谷歌与华东地区7家代理商的法律纷争,让中国的代理商意识到,在同刚进入中国的外企签订代理协议时,设定有利于自己的退出机制,将是保障自身合理利益的不二选择
  10月18日,是谷歌中国承诺给华东地区7家代理商(代理商可代理销售GoogleAdwords关键词广告服务,客户在谷歌上开通一个账号后,代理商可以为客户管理账户,并提供优化服务)一个说法的日子。但7家代理商并未等到这一说法。
9月27日,包括杭州网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7家代理商,收到来自谷歌广告(上海)有限公司的邮件。邮件中称,谷歌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将于2010年10月27日终止与各代理商之间签署的《Adwords代理协议》。
  与此同时,7家代理商的客户也都收到谷歌广告发送的邮件,邮件称:“自10月27日××公司不再是GoogleAdwords的授权代理商。目前我们正在寻找合适的代理商为××地区的广告主提供服务,如果您仍希望通过GoogleAdwords渠道进行广告推广,我们将在第一时间通知您新代理商的联系方式。”
  由于听说谷歌将于9月20日进行客户拍卖与招标,9月29日下午,7家代理商就聚集谷歌上海公司,打出横幅抗议谷歌单方面终止协议的行为。
  而在初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7家代理商于10月12日就谷歌单方面终止协议一事,联合召开发布会,此后,谷歌高层与代理商进行了对话和沟通。
  7家代理商的“新闻发言人”樊美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谷歌中国在10月13日承诺3至5日内会成立工作小组,与他们开展后续工作。但截至发稿时,樊美勇告诉记者,谷歌中国仍未给代理商任何答复。
  终止协议是否合法
  樊美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AdWords代理协议》最初由上海构寻广告有限公司与各代理公司签订,自2010年6月1日起,谷歌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替代构寻成为协议的缔约方,该协议的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协议中有‘无论有无原因,上海构寻(协议最初的缔约方)有权提前30天书面通知代理商终止本协议’的内容。”樊美勇说。
  如此,谷歌9月27日通知各代理商,谷歌将于10月27日终止协议,是符合协议规定的。
  在7家代理商把此事向媒体“捅出来”之后,10月9日,谷歌中国发表对此事的回应,称:为了给广告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谷歌于近期对中国区的代理商渠道进行了调整,决定与部分代理商解除代理协议。这是一个在法律和合同规则范围内的商务决定。谷歌一直遵循严格的标准来管理我们的员工和合作伙伴,我们绝不容忍任何违反合同、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目前,谷歌正在积极招募新的代理商。
  “我们和谷歌签订的协议是谷歌提供的格式合同,协议中关于无论如何谷歌都有权终止合同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是我们心中的疑问。”樊美勇说。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阿拉木斯认为,虽然该条款的内容在某些方面来讲具有“霸王条款”的性质,但是从法律上来讲,该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代理商与谷歌签订的代理协议肯定是经过双方协商最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因此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同时,该条款也没有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该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谷歌有权利单方面终止与代理商的协议,并且没有必须说明理由的义务。”阿拉木斯补充说,但是根据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谷歌理应对其终止代理协议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企业法律风险律师王厚忠也认为,争议双方合作多年,订立这样的条款如果没有导致利益明显失衡,仍然属于合法有效,“且类似这样的条款,在和资源供给方签订的合同中属于常见现象”。
  “不过该条款赋予了谷歌附条件的任意终止权,因谷歌处于资源的供给者,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假如谷歌利用这一优势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该约定就有显失公平的嫌疑,7家代理商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王厚忠补充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0 12: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国公司重演“故伎”

  10月15日,记者致电谷歌大中华区公关总监王锦红,并以电话留言的方式告知希望了解谷歌作出此种举动的原因,且留下联系方式,但截至发稿前,王锦红并未联系记者。

  而根据谷歌中国发布的声明,谷歌此举的目的在于“为了给广告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7家代理商认为,维护这些广告客户需要百余名客服,而且根据谷歌的业务流程,仅仅培训这些客服大概就需要一个月的时间,离10月27日不足一月,客户的利益如何保证?

  这些代理商告诉记者,他们在开拓客户资源时,还与客户之间签订过附加的特定条款,比如为企业打包提供网站建设、域名、虚拟主机等服务,突然更换代理商是否会对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害尚未可知。

  樊美勇告诉记者,最近也有客户不停给他们打电话,希望尽快就此事给个明确的解决方案。

  搜索引擎研究网的余先生一直关注谷歌在中国的业务情况,在他看来,谷歌中国单方面终止和7家代理商之间的协议“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和其他行业借助代理进入中国市场后,甩掉代理的做法一样”。

  “谷歌尚未打开中国市场的时候,代理的存在是很必要的。但是一旦市场拓展开,有一部分利润谷歌就要与代理商分享。那么甩开代理商,从商业行为上来看是合理的。”余先生说。

  7家代理商给记者提供的资料称,2005年谷歌进入中国后,在没有任何支持的情况下,“我们选择了对谷歌的信任与其牵手合作。在没有任何培训和宣传资料的情况下,凭着自己资料和一张嘴巴去说服客户,不停地拜访客户开拓市场。这些年来,7家代理商累积起专业团队3000余人,先后投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累计开发并服务了客户数万家,2007年为谷歌贡献1710万元的年产值,2008年高达4800万元,2009年突破1.5亿元”。

  余先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谷歌中国跟7家代理商的“恩怨”的来龙去脉“几乎不用调查”,“这种局面代理商即使在理上站得住脚,在法上应该也站不住脚。因为谷歌作为一个国际化的大公司,在作出此项举动之前肯定咨询过法律专家,肯定是在有充分把握的基础上作出的终止协议的举动。谷歌当下的行为只是会影响公司声誉,而在商业利益上公司不会有任何损失”。

  “商业利益”也是7家代理商在开发布会和接受采访时反复提到的字眼。樊美勇告诉记者,做谷歌中国的代理,前期有巨大的亏损,在生意走上正轨的时候终止协议,即使是业务量保持不变,7家企业每年都将会有3000万元的损失,“更何况我们的业绩一直是增长的”。

  亟需设立退出机制

  10月15日,记者致电谷歌中国总机询问关于Adwords关键字广告的相关事宜,接线员把电话转接到范姓客服专员后,该客服对代理商的态度比较“微妙”。

  范姓客服告诉记者,在谷歌投放广告有两种方式:直接通过谷歌投放广告并自己管理账户,或委托代理商进行广告推广,“直接在谷歌上创建账户发布广告,您可以自己管理账户,随时调整。关于收费情况,除了一次性启动费(50元人民币),您只需要为您的广告点击或展示付费,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上述客服解释说,和授权代理商合作要加收20%的服务费用。

  问及关于投放方式的建议,范姓客服说,“一般来说,授权代理商是针对那些不具备上网条件和账户管理能力的客户服务的,我认为您完全有条件与谷歌总部直接合作投放广告”。

  尽管如此,记者在采访中曾致电这7家代理商的公司总机,工作人员称当前工作均在照常开展。

  鉴于此种情况,王厚忠建议中国公司在与国外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如果格式合同中有类似任意终止权的规定,就应设立有利于代理商的退出机制:一是谷歌作为受益者应当分摊前期推广费用的支出;二是在合同终止一定期限内代理继续享有续签付费的收益;三是一旦谷歌提前终止协议,应当一次性给予代理商经济补偿。“这一条类似劳动合同法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被解聘的经济补偿金,以实现相对公平。”

  “这是因为谷歌商业模式的重要特点之一是零边际成本,一旦搜索引擎开发好了,多一个客户对谷歌的成本几乎是零,来自新客户的付费都是净利润,所以续签的客户无疑都是利润源泉。而从一般的商业规律来看,维护老客户的成本显然要比开发新客户低得多。”王厚忠解释说,对于代理商来说,前期开发客户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收益却不能在一个短暂合同期限内完全实现回报,而合作却总有终止的可能,所以,中国企业在和国外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一定要将未来一定期限内的收益体现出来,有效避免“牛打江山马坐殿”的残酷现实。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发表于 2010-10-20 13: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
发表于 2010-10-20 21: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陆良网 ( 豫ICP备08002571号 )

法律顾问

GMT+8, 2024-11-28 00:26 , Processed in 0.044085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中国 © 陆良网 2008-2023|关于陆论

运营机构:陆论工作室|站务QQ:450043295

Powered by Discuz!|滇网安备53032203502002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