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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 22: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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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lenlee 于 2010-7-1 22:22 编辑
回覆樓主: 理論上不符合,因為此費用應歸屬到(职工安置费用)內,沒有理由由职工自行支付的.
建議您再諮詢對口的政府單位以確保信息的準確度,以下從網上抓到的資訊供您參考:
來源: 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__云政办发[2004]100号
http://www.yn.gov.cn/yunnan,china/72057594037927936/index.html
第四章 企业破产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破产的相关费用主要由破产费用(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拖欠费用、社会职能移交补助费用等构成。各项费用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政策进行预决算,严格审查确定。
第十八条 破产费用(清算费用)包括: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清算组办公费用、清算组工作报酬以及审计、评估、拍卖等中介费用;
(二)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破产程序公告费等;
(三)债权人会议费用;
(四)催收债权所需费用;
(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六)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职工安置费用包括:
(一)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安置费;
(二)合同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三)工伤职工的有关伤残待遇,遗属及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等。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费用主要包括: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费;
(四)失业保险费;
(五)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拖欠费用包括:
(一)职工工资;
(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三)社会保险费;
(四)职工的其他费用(含企业向职工的借款、医疗费、抚恤费、丧葬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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