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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3342345

[民声关注] 律师函及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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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18: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陆良论坛对会员所发言论信息始终是严格把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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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19: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滑天下之大稽!淘宝这么多卖假货的,按这个逻辑马云接到的律师函估计要用火车拉,懂不懂互联网法规?说了有板有眼的,如果觉得谁黑医院就应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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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好,顶一个。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11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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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20: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能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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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20: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不是你家的,你申明一下就不可以评论和更贴吗,作为一个律师你不知道言论自由吗?
请你拿出相关法律依据,否则不要在这里无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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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20: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若帖主造谣抹黑,你可以发律师函给帖主,责令帖主删除;若是事实,人家不追究你们责任就不错了。
老鸨也是,他一说你还真隐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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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媒体主管,老鸨在接到这样信息的情况下依责将原帖隐起待议,这是正确的,也说明他是一个负责任的主管人!我们不能埋怨他,而应该支持他这样做——但,具体这事的是非曲直,就要看事情的发展了!如事实证明该帖曝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11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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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20: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风不起浪,有因必有果!你怎么不去调查这种黑医院呢?什么叫言论自由?动不动就一篇律师函···搞的那么非正式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别那么昧着良心的做人!

点评

好,支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11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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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21: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这样的官司大战:看来,《陆良论坛》和“培芳医院”要出名了!原因很简单:做为一自由媒体,任意公民都可根据自己所经历的感觉,发表对某一事实的看法,这也是宪法赋於每一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除依法对国家明令制止的言论进行必要审核把关外,媒体本身不能担责且不能阻止这种“言论自由”;而相反,做为一级法人单位,对自己所经营的业务负有依法存证的合法责任和义务,如遇岐议,自己要主动举证证明自己无错并使用自己的宣传功能进行业务发言向公众说明,以释误会而达到树立自己企业形象的目的。但,本函中做为“被侵权对象”的法人代表,并未正面向论坛传播面做出相应举证说明,而是漠视事实曝料的任意传播,直到知道自己形象受损了却又不加解释并声明原尾的突然公开发表“追责律师函”,还要“自由媒体”单位提供曝料人的具体信息等,这很明显的已违背了相应的国家取证制度和法人义务,!因此,这帖说是一个函件,倒不如说是一场“新闻炒作”闹剧。做为一个资深媒体网友,真想看看这场闹剧的发展和结局如何?以释众怀呢!因此,在此窃笑:欢迎,欢迎,热烈欢迎!不知众网友对此有何见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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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太好了,也学到了很多东西,陆良论坛是我们陆良人自己的论坛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12 14:59
支持曾老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12 08:48
说得好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12 08:47
支持你的观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12 08:15
这次得顶你!作为法官的家长,终于来了一次一针见血,见血封喉的评论。比起以往,不选边站队,折中的评论。这次绝对好样的!我们要坚决捍卫我们的精神家园.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11 21:42
欢迎媒体大神对此事关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11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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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21: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zgx540612 发表于 2015-6-11 21:17
欢迎这样的官司大战:看来,《陆良论坛》和“培芳医院”要出名了!原因很简单:做为一自由媒体,任意公民都 ...

欢迎媒体大神对此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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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21: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产阶级 发表于 2015-6-11 20:39
若帖主造谣抹黑,你可以发律师函给帖主,责令帖主删除;若是事实,人家不追究你们责任就不错了。
老鸨也是 ...

做为媒体主管,老鸨在接到这样信息的情况下依责将原帖隐起待议,这是正确的,也说明他是一个负责任的主管人!我们不能埋怨他,而应该支持他这样做——但,具体这事的是非曲直,就要看事情的发展了!如事实证明该帖曝料的是事实,并且没有对其单位造成侵权,那还要最终将该帖再次发布以正视听公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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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21: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早死了,当时怎么不出来辩解,现在来吓唬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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