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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乐广场健身娱乐活动
相关工作的网上回复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到广场、公园、小区、街头唱歌、跳舞、奏乐,城市娱乐活动呈现出一片欢快景象,成为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然而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各种高分贝的音响设备无时段的开启,严重影响了周边人们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由于同乐广场位于我县城区中心,在同乐广场开展健身娱乐活动扰民问题不少,市民对此意见较大,反映较为强烈。
我局针对同乐广场健身娱乐活动扰民的问题,结合自身工作职能职责,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及时沟通协调。对在同乐广场进行健身娱乐活动的市民和部分住户代表进行开会,通过会议磋商协调,基本达成共识——在同乐广场进行健身娱乐活动每晚不超过21:30,并且要适度控制音量,不能对周边市民带来影响。
二、有效规范引导。制定并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同乐广场健身娱乐活动的通知》,要求在同乐广场开展广场健身娱乐活动,一是应遵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陆良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适度控制音响音量,不得影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二是活动时间不超过晚上9:30;中、高考一周前或有其它重大活动时不得超过晚上8:30;在高考、中考考试期间应停止各种广场健身娱乐活动。三是在同乐广场参加广场健身娱乐活动的人员,应当自觉爱护市政公共设施及园林绿化,维护活动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美观;应当自觉维护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严禁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行为。
三、形成常态管理。2015年9月3日起,我局从城管执法中队抽调部分人员每天18:00到23:00值班值守,进一步引导市民规范、有序、健康、文明在同乐广场开展健身娱乐活动,维护中心城区同乐广场的正常秩序,给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舒适安静的生活环境。
四、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说服教育,对于劝说不听、屡教不改的和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文明健身娱乐活动的,我局将会同县公安治安大队、县环保局、县文化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取缔,同时进行相应的处罚。
陆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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