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尘缘似梦 于 2015-12-19 01:45 编辑
陆良县采取四项措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为保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好“三农”问题,维护社会安定稳定,陆良县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的征地程序。征地报批前实行听证告知程序,确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 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及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自2008年1月1日起,陆良县建立了失地少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制度,征收土地时在原有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基础上,每亩加收2万元的失地少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由县国土局收取并缴入财政专户,作为政府补贴专项资金来源,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三是在征收土地中,预留20﹪的土地用于集体建设发展用地,切实解决失地、少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四是严格执行《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凡不按规定足额兑现补偿的用地项目,一律不予报批。在征地工作中,不存在截留、挪用、拖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款的现象,所有征地补偿款均及时、足额兑付到被征地农民手中。 陆良县国土资源局
以上信息整理自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开信息,具体以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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