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剑兰 于 2016-3-1 21:56 编辑
2016年2月24日10时许,中枢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板桥镇小堡子村委会村抓获一名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男,陆良县板桥镇小堡子村委会人)。 经查,2015年10月26日15时30分,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以其在星某阁酒店住宿交了200元押金,退房时孟某某以星某阁酒店推迟退还押金为由,将该酒店大厅里面的验钞机、联想电脑显示器、伊丽莎白牌茶具、前台玻璃等物砸坏。经价格鉴定,被砸坏物品损失价值5259元。 现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