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剑兰 于 2016-3-28 20:33 编辑
“你图的是他的利息,他谋的是你的本金”这句话一段时间在网络上、在生活中成为了一句民间借贷的通俗话,私人之间借钱不还、跑路的已累见不鲜,由此引发了许多治安、刑事案件,引出了一些命案。债权人借出的钱收不回时,心急之下往往采取一些极端的自己认为不咋的、但却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3月23日,中枢派出所民警在三岔河镇抓获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男,38岁,三岔河镇人)。 经调查,2015年10月27日中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等人以邢某某、资某某差其欠款为由,将邢某某、资某某扣押索要欠款。到10月28日中午,在索要欠款期间,邢某某、资某某被高某某等人实施殴打行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遇上老赖啊也是倒霉得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此,犯非法拘禁罪,就会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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