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中枢派出所民警工作中查获4名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违法人员陈某兵(男,24岁,板桥镇旧州村人)、陈某多(男,36岁,板桥镇孔家营村人)、梁某涵(男,24岁,小百户镇归纳宗村人)、史某新(男,17岁,中枢街道盘新村人)。 现陈某兵、陈某多已被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六日,梁某涵被依法行政罚款200元,史某兴被依法行政拘留六日但不执行拘留处罚,并依法收缴管制刀具刀4把。 4月底,中枢派出所民警在对网吧进行例行检查时,在金秋某网吧、蓝某网吧查获两名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人员:郭某(男,汉族,16岁,家住陆良县马街镇郭家村委会);王某某(男,汉族,19岁,家住陆良县马街镇尹旗村委会人)。 民警当即将两人“请进”派出所说明带刀情况,并根据治安处罚法对王某某依法行政拘留六日;郭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拘留),收缴管制器具(刀)各壹把。 普法:【新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中规定,管制刀具一般分为5类】 第一类是匕首,包括带有刀格的单刃、双刃刀,且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含100毫米); 第二类是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第三类是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 第四类是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包括:刀身长度超过120毫米(含120毫米),且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厘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小于60度的双刃或单刃刀;无刀尖或刀尖不明显,但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含150毫米),且刀身最窄处小于80毫米(含80毫米)的单刃、双刃刀。 第五类管制刀具是,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列入管制的刀具。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罚 1、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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