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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拆迁大限前的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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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22: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到底还需要多少条生命才能让野蛮拆迁停止?答案依旧无解。从2003年南京因拆迁导致的"8·22自焚事件",到2009年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再到刚刚发生宜黄县"9·10"拆迁自焚事件,媒体公开报道的类似事件就不下十几起,其背后是多条曾经鲜活生命的消失。
已经无须再讨论这类社会事件是否正常。应该反思的是,为什么这些极端的公共社会事件屡屡发生,成为和谐社会进程中最大的不和谐。用四个关键词能概述清楚--地方政府、被拆迁户、高房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
诺贝尔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曾说过,在21世纪初期,影响世界最大的两件事,一是新技术革命,二是中国的城市化。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拆迁是一直伴随左右的。加上高房价的刺激,支出上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中越来越依靠土地财政,一些城市年土地出让收益占到了财政收入的五六成之多,拆迁成为地方政府不多的创富手段之一。同样是高房价因素,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需求与地方政府愿意支付的补偿数额差距越来越大,一个不愿意拆,一个急着拆,最后野蛮拆迁不可避免。拆迁名言"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描述的正是这种矛盾。
公权力又何以如此有恃无恐呢?“我只懂拆迁法,不知道什么物权法”中的“拆迁法”说的就是拆迁条例。现行拆迁条例2001年颁布,与过去拆迁办法相比做出两个改变,一是改过去实物补偿为货币补偿;二是改变过去做好安置条件下才能拆迁的条件,引进房屋拆迁裁决制度,即在拆迁期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行政裁决,在裁决规定搬迁之日内不搬迁即使申请复议和起诉也可强制拆迁。这个条例后来被认为拆迁恶性事件频发的源头,因此也被称为“恶法”。
恶法应被废除的呼吁这些年来一直就没停止,去年12月份,唐福珍自焚事件后,北大法学院5位教授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书,提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相抵触,提请审查并修改。其实拆迁条例的修改几年前就提上日程,但直到今年年初国务院法制办才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后一直又未见动静。但现有拆迁条例肯定要废除的趋势是不会变的。
在这个大趋势下,这几年,野蛮拆迁导致的社会恶性事件也达到高潮,呈现出大限之前最后的疯狂。仅自焚事件2008年至现在,媒体公开报道的就不下十起。
在一次次自焚事件的刺激之下,国土资源部近日发文明确,在2011年3月底前,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与其下属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都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也就是说禁止政府直接介入拆迁,至少部分遏制了地方政府公权力滥用的现象。
另外,各地出台了相关政策,避免因拆迁而导致恶性事件发生。国务院法制办也于近日召开了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参会者透露,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但新条例的出台仍需时日,恶法仍在发挥作用。如何遏制大限之前的最后疯狂呢?我们认为,必须实行官员问责制,对于因为拆迁导致恶性社会事件发生的官员应予以严惩。与之相对应的是,最近三年发生的几起拆迁自焚中,无一名地方一把手受到问责或追究。这实际上直接鼓励了地方官员的疯狂【经济观察网】
发表于 2010-11-13 18: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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