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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发帖网友如何战胜官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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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20: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王鹏和马晶晶,曾是兰州大学住在一个宿舍的同学,室友本该情深,但这两位却合不来。毕业后,王鹏一直以“马晶晶成绩差却利用父母的职权考上公务员”检举对方,而马晶晶则一直向公安机关控告对方的“诽谤”。
室友闹到这一步,虽然让人遗憾,但争执既起,谁对谁错也要给个说法,好让错的人付出代价,对的人伸张权利。法律也赋予了双方对等的“武器”,可以来一场公平的“对决”。

然而权力却掺和进来“助拳”,把好端端的法律戏演成了权力戏。


王鹏的“武器”

王鹏一方做了什么
以下是新闻报道中王鹏和他父母的所作所为,由于还是前期报道,可能会与最终的事实有出入。
举报:把马晶晶一家人以及人事官员如何在公务员招考中徇私舞弊的情节写成举报信,寄给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此外据办案警察透露,还有反应马晶晶父母经济问题的举报信。
发帖:将反应舞弊的举报信内容公布到网上。
散布举报信:将举报信寄给马晶晶的同事等不负责受理举报的人。
写辱骂信给马晶晶一家:王鹏及其母亲还写过辱骂信寄给马晶晶的母亲。


举报不属实不是罪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法》和《治安处罚法》规定,诬陷是指有意捏造事实以达到让对方受刑事或治安追究的行为,检举失实不是诬陷。而诽谤是指有意捏造事实以达到贬损对方人格名誉的行为。可见,检举、诬陷和诽谤,最大的区别不是所述内容是否属实,而是目的。检举的目的是监督;诬陷的目的是让人受刑事或治安处罚;诽谤的目的是搞臭别人的名声。所以对于王鹏的举报内容,不能一查到不属实,就说这不算正当检举,而要往诬陷或诽谤上凑。

王鹏的作为构成诽谤罪吗
构成诬陷罪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1、散布;2、散布的内容明知是虚构的;3、散布的目的是贬损对方人格名誉;4、情节严重。王鹏的行为中,向有关部门寄举报信、给马晶晶家写辱骂信,都不是散布,所以肯定和诽谤罪无关。而网上发帖和给王鹏的同事寄举报信,都是散布的行为,且据报道王鹏是多次散布,属于情节严重的种类,四个条件已经符合两个。但是还得证明,王鹏明知道自己散布的内容是虚假的,不能像吴忠市公安机关说的那样:举报与事实不符,或者不能证实,王鹏就涉嫌诽谤罪。此外,即便王鹏明知道自己写的内容有虚假成分,但目的是为了引起舆论监督和有关部门重视,而不是想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那么也不是诽谤。

马晶晶的“武器”

马晶晶可以告到法院或直接去公安机关控告
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也就是马晶晶应该直接去法院起诉王鹏。但是正如马晶晶所说:靠自己来取证,是很难的。此外,在相当多情况下,靠自己来查明诽谤自己的人是谁都很难。
对此也不是没有解决办法。《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诽谤罪正属于这个范围。所以马晶晶如果确定是王鹏诽谤自己的话,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然后要求公安机关帮助取证;如果不确定的话,也可以先去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调查和取证,然后马晶晶再利用调查取证的结果去法院起诉。所以公安机关不是不能介入本案,而是要知道自己承担的是什么样的角色。

马晶晶的父母也有法律武器
据报道,王鹏被抓的主因其实不是举报招考舞弊,而是举报了马晶晶父母的经济问题,然后马晶晶的父母就“求助”于警方;还有消息称,主因是今年10月王鹏的母亲给马晶晶的母亲写了封辱骂信,激怒了后者,所以找公安教训王鹏。其实大可不必如此。官员的经济问题一般要受到刑事追究,如果是用故意捏造事实来“举报”,以达到让对方受刑责的目的,那就涉嫌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公诉案件,即便马晶晶的父母不理会,警方也要主动受理。至于被人来信辱骂,可以诉诸民事侵权、治安处罚、刑法等各层次的法律。所以法律对你的正当权益已经给了足够的保护,何必还要靠职权或关系为自己出头呢?

权力的“助拳”

先是宁夏公务员局局长帮忙
对于举报信的来源,宁夏公务员局局长刘智谋介绍说,马晶晶通过辨别举报信的字迹,“他认为应该就是王鹏写的”。

这种做法就很糟糕,人家寄来举报信,你应该调查并为举报人保密。这倒好,把被举报人叫来辨认举报人是谁,这岂不成了“一致对外”?

后是吴忠县警方助阵
王鹏在被释放后告诉记者:“办案民警石志刚第一次来兰州的时候跟我说,丁兰玉(马晶晶母亲)是我们那边的大干部,和他家有矛盾有意见,是自不量力,螳臂当车。”“本来我们也不打算立这个案子的,但是你这次确实把人家惹怒了”。这些话里警方助阵的意味可谓昭然若揭。就算我们相信这是王鹏的一面之词不可信,那么把自诉案办成公诉案的种种迹象也表明,警方的确是带着偏心办这件案子的。

取消诽谤罪不如把舆论监督进行到底

法律没病,权力有病
这样的纷争,显然可以靠法律很好的解决,之所以搞成现在这样,都是权力滥用惹的祸。因此我们是应该阉割法律——比如取消诽谤罪,还是应该制约权力,还用问吗?
把诽谤罪取消能起多大作用?后面还有诬告陷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名排着队可供利用呢。这还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取消了诽谤罪,像闫德利那样深受诽谤之害的普通人,靠什么找回正义?

本案中已经看到了进步
当年彭水诗案、灵宝贴案的时候,地方司法机关还不把诽谤罪的具体条款当回事,不但公诉自诉的区别不理会,连“诽谤政府”这样的荒唐都出来了。而这次吴忠市警方已经学会先给公诉找个理由了,这就是舆论监督促成的进步,如果舆论监督能继续发挥作用,那么离诽谤罪不再被滥用也不会太远了。

结语:但愿这次纷争,是诽谤罪被滥用的最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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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7: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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