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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关注] 关于阳光北辰冲突事件辟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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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20: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炸芋头 于 2017-9-5 20:18 编辑

                 关于盛兴物业公司安保人员与小区业主冲突的情况说明
九月四日晚阳光北辰三期内发生物业公司安保人员与业主冲突的事件造成三位业主受伤,后经中枢派出所出警得到有效控制,防止事件的进一步恶化,两位受伤业主已送医院治疗。事后了解:冲突双方为物业安保人员和小区业主卢某及其家属。
当事人卢某为阳光北辰三期5A栋1单业主,因2014年电动车被盗,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2014年年底,当时盛兴物业公司负责人李某与卢某协商解决此事时,答应赔偿2年物业管理费作为电动车被盗损失,但某提出她家被盗电动车是2台,而盛兴物业公司只有第一台电动车被盗的依据和存档,派出所也只有卢某一次报案记录,所以要求卢某出示第二台电动车被盗的相关依据和证明人,卢某无理取闹,表示不解决两台电动车的赔偿拒不交纳物管费,并与物业经发生口角,故此事并未得到解决。
2017年7月,盛兴物业管理公司查出卢某欠四年物业管理费总额为:3584元,多次电话催交费用,并要求卢某到物业办公室协商解决车辆被盗事宜,卢某态度恶劣,要求盛兴物业公司赔偿电动车被盗损失之后再交纳物业管理费,之后物业公司通知卢某以2000元人民币作为车辆被盗赔偿,卢某答复至少需要赔偿2500元,否则据不接受此解决方案,物业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卢某到办公室协商解决,卢某拒绝到办公室协商,并扬言停水停电她都不怕,九月一日物业公司
在无奈之下决定对卢某家实施断电措施。
九月四日晚,物业安保人员在小区内日常巡查时,正好遇到回家的卢某及其家属,双方在协商不成后产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安保人员发现业主高某手持菜刀冲向自己,所以持手电筒进行自卫,造成高某头部受伤流血,派出所赶到后,带走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事件得到及时控制。
阳光北辰小区近一年以来,在少数业主煽动下,部分业主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及电费,给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经物业公司核算,至今尚未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合计总额达八十余万元(不包含2017年),电费尚未交纳的合计二十余万,自2017年以来,物业公司先后投资十余万元改造小区道闸,路面保养以及维修单元门,但少数业主不但视而不见,反而唆使其他业主拒交物管费、电费,
并且在小区内大肆宣传要更换物业公司,凭空制造了许多不存在的偷盗事故,从而造成了部分不明真相的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
少数业主带头无理取闹的最终目的是赶走现有的物业公司,由他们少数业主自行管理小区物业,他们强迫部分业主签字,多次到社区及街道歪曲事实,并要求街道和社区出面干涉小区物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此次冲突事件发生后,有别有用心的业主在网站论坛微信散步谣言,夸大事实,实则冲突过程中物业安保人员并未动用刀具,也不存在上门殴打业主的情况,并且发布谣言者自己也未交纳物业管理费,望有关部门进行查证。

发表于 2017-9-6 10: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交物管费的走法律途径嘛,不交电费的你们当初怎么不改水电一户一表?还是第一次见到一家三口人拿刀还被一个手拿电筒的人打伤的,请问你们物管请的是不是特种兵退伍的保安?真是高端大气又上档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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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09: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炸芋头 发表于 2017-9-8 22:57
看来你应该真是北辰业主了,我一条一条的回复你:
       第一,房子质量问题归开发商管这个有毛病么? ...

      楼主:请你好好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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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6 12:42:00 【手机网友】 | 显示全部楼层
炸芋头 发表于 2017-9-5 21:44
对错谁可以说清楚?一个巴掌能拍响么?业主素质高会造成冲突么?搞物管的也不都是些没得文化的流氓好吗? ...

问题是收费前,你们入住小区物业管理经业主们同意了吗!你们只能代表自己一家物业管理而不是这个职业,有的物业就做的很好,希望大家都必须依法,无论是服务与被服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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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6 10: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陆良最近多起业主、物业纠纷来看。
业主和物业当中确实都有比较垃圾的人物存在!
物业垃圾,业主们可以奋起反抗,最终把垃圾物业撵走!
但是如果个别业主垃圾,那就真的没法了!!最后其他业主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只有搬离!!

点评

是啊,我们很多网友都觉得出了问题就是物业的责任,一个小区的稳定安全舒适需要业主和物管共同的努力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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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6 10:48:24 【手机网友】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业主倒变成弱势群体,物业要物管费五六年没人给,一不小心还被敲诈,被骂。还什么都不能说。工资都发不下去,停了水电,闯这么大祸。法律都是针对物业了,业主还是弱势群体

点评

物业服务首先得按合同来,业主不交费肯定彼此都有问题,协商解决不了可以上法院嘛,威胁人家动不动就停水电,算啥本事。 物业干不下去可以走人,合同到期也可以走人,事实上,好多物业舍不得嘴里的肥肉,死皮赖脸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7 11:24
可以把不交物管费的走法律途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6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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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6 10:24:55 【手机网友】 | 显示全部楼层
zgx540612 发表于 2017-9-6 10:17
你这人也好笑:没有谁说你违法嘛!违法不违法,哪只有经过法庭审理后才可定的,其它任何人说了都不算。还 ...

论坛有发言记录的,自己回去翻翻自己说了什么,我也是佩服,说完就不认账的,自己去找“非法”这两个字是谁说起来的,我只笑笑

点评

哎呦,你这个强词夺理,打人,并把人打伤了,这就是违法啊,这个 有什么好拧的,如果这都不违法,那你说这是什么???难道是合法行为????这种常识就不用咬文嚼字,问人家是哪级司法部门了。对不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6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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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6 10: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tf2015 于 2017-9-6 10:32 编辑

         为什么被打的业主要去拿刀?是不是你们人多一起和被打业主发生肢体冲突,被打业主才怕是自卫拿刀吧?请问,你们是几个人和他肢体冲突?总不至于,他疯了见到你们就提刀吧?还有参与打人的是你们物管公司的吗?把这些说清楚,让业主知道、了解吧。产生了矛盾就要想办法解决,提供了优质服务,不交物管费的业主,物管可以走法律途径。
         另外,业主们不想以后被动不动就说要涨价、又要设什么不合理的收费,会不会出现不交就打、就搞别的破坏。因为,陆良有的小区就说先被恐吓、被打下来,相当于镇压下来,后来就以各种借口涨价、提价、设收费项目等等。这些情况是其他小区人员说的。
         有说的不对之处,多多包涵!只是代业主们先提前问问物管,大部分业主都担心以后小区的管理情况,如果管的好、合理的收费,业主既然享受到了优质服务,多数业主都是会交费用的。    还有就是小区里有很多业主都担心上面我说的以后收费等事项和问题。                                                                                                                                                                                                                                                                 最后, 顾客是上帝,认真做好物管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创造和谐、幸福、美丽、安全小区,让广大业主、社会群众去评价,管好小区是我们每个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也是物业管理公司和我们广大业主的努力方向。管好了是几十年的事业,要长远考虑。                                                                                                        请我们的物管公司负责人做出详细回复和解说,并说明以后相关情况等等。并将有关承诺、说明张贴在三个小区显著醒目的位置,及时改正不足,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事件。(请物管公司负责人要高度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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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6 09: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炸芋头 发表于 2017-9-5 21:44
对错谁可以说清楚?一个巴掌能拍响么?业主素质高会造成冲突么?搞物管的也不都是些没得文化的流氓好吗? ...

这个态度好。在双方各执一词不愿自我检讨的情况下,建议双方还是依法走法院审判的程序好,别拿网络来拆腾了,让大家感觉网络就是个“借以发泄、报复的场所”才比较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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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6 08: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炸芋头 发表于 2017-9-5 21:27
你错了,大部分业主每年都交了物管费,没交的这八十万是自交房以来七年时间内没交的物管费总和,每年都有 ...

80多万收不起来,为什么还继续提供服务????

点评

八十多万物管费和二十多万垫付的电费收不起来物管是不是应该屁股就走?这些钱是物管所有相关人员的血汗钱,说不要就不要了?那些四五年不交一分钱还强词夺理的业主,良心何在?一收费就找各种理由拒交,你们知道物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6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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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20:56:26 【手机网友】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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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7-9-5 20: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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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20: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缺少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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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21:00:07 【手机网友】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句公道话,物业要站在业主角度看问题,反之一样。。。希望相关政府部门严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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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21: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mcg911 发表于 2017-9-5 20:58
敢公平,公开,公正,由业主自己选择物管吗

你先去了解下业主应该以哪种方式来自主选择物管再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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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21: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说明了一定问题。能否公布一下你们服务项目及收费批准文件,证明自己的法理资质呢?不然,这仍然还是有非法营业的嫌疑啊!

点评

还有盛兴物业公司资质齐全,在城建局有备案的,不存在违法经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5 21:06
老表,落后地区的物业管理费都是以市场价作为参考的,并没有文件规定收多少钱一个平方,陆良的小区现在大部分都在八毛钱一个平方左右,而阳光北辰只收五毛钱一个平方,很高么?不合理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5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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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21:04:11 【手机网友】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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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21:05:00 【手机网友】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有可以到办公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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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21: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zgx540612 发表于 2017-9-5 21:02
这说明了一定问题。能否公布一下你们服务项目及收费批准文件,证明自己的法理资质呢?不然,这仍然还是有非 ...

老表,落后地区的物业管理费都是以市场价作为参考的,并没有文件规定收多少钱一个平方,陆良的小区现在大部分都在八毛钱一个平方左右,而阳光北辰只收五毛钱一个平方,很高么?不合理么?

点评

那么郭林芳是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6 08:48
以《合同法》的定义来讲:既然是市场定价,哪就得有双方承认的协议文本为收费依据,而不能单方面说了算!不知你们是否有过这个过程?如没有,依当地物价批准或比照批示文件也算合理合法。如没有,就应求证法律判断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5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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