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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关注] 《陆良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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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0 12: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ll.yn.gov.cn/llxrmzf/ ... 0171123/306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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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陆良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23
为了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保证农村公益性公墓高效管理运行,努力建设生态型、园林型绿色墓地,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深化全县殡葬改革,促进我县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办法》和《曲靖市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方案》等法规及文件精神,我县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加强节地生态安葬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行惠民殡葬政策,目的是切实减轻群众的丧葬负担。
为增强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公众参与性,集思广益形成科学规划,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办法》和《曲靖市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方案》等法规及文件的要求,现将《陆良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为我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提供科学支撑。
公开征求意见期为20171122日至2017126日,共15天,公众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126日下午5:30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开征求期内通过登录指定网站查询了解相关管理办法内容,请您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对管理办法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便于更好地沟通和完善管理,请您在提出意见或建议时,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期间,广大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并反馈意见:
公开征求受理部门:陆良县民政局。
电子邮箱:mzjpym5064@163.com
联系电话:0874-6333579
传真:0874-6325129
通信地址:来信请在信封注明:《陆良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反馈意见。
邮政编码:655600
公开征求地址及时间:陆良县民政局公示栏(20171122—2017126日)。

 楼主| 发表于 2018-1-30 12: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猪猪 于 2018-1-30 12:45 编辑

附件
《陆良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
第三条县民政局是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村级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林业、水务、财政、市监局、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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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30 12: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乡镇(街道)或村委会辖区人口数量及相关情况确定(镇级坝区在100亩左右,山区、半山区在50亩左右;村级在20--30亩左右)。墓区建设应本着满足本区域使用50年以上规模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选择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国有林地;
(二)一、二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
(三)水库、湖泊、河道、沟渠保护及面山范围;
(四)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及沿线面山范围;
(五)集镇、村庄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
(六)水土流失重点防护区和重点治理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用地,可以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集体公益性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
第七条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核。
县民政局在审核时,应当征求县级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林业、水务、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最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实地勘察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民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城乡建设、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相关管理制度;
(五)土地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入资金;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四)社会捐助、赞助资金。
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除国家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规定的十种民族外。
(二)公益性公墓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厚度不得低于6厘米;碑座:长80厘米、宽25厘米、高25厘米;墓穴盖:长70厘米、宽70厘米、高12厘米(不低于12厘米);底座要扎实牢固,墓穴深50厘米。道路之间行距宽度为120厘米或150厘米(按每个单元确定为同一个建设标准),墓与墓之间间距不低于5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严禁建豪华墓和超标墓穴,石材料原则上采用深色石材。
(三)墓区内原则上以4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乔木或者道路隔开,隔离带宽度不得低于150厘米;墓与墓之间的灌木隔离宽度不得低于50厘米,墓前通道宽度不得低于100厘米,墓后绿化区宽度不得低于60厘米。
(四)绿化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40%,其中乔木种植率不得低于80%。
(五)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配备停车场。
(六)管理用房、公共厕所、祭扫场所、消防安全、水土保护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迁移或者撤销,应当由墓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县民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名称、用途及停止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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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30 12: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墓地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具体的安葬范围:
(一)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可安葬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农村村(居)民;属联合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按双方协议条款使用。
(二)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按照建墓申请中划定区域内的村(居)民使用;
(三)农转城镇居民死亡后,其骨灰可在转户前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未经核准,不得向划定区域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凭安葬协议、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安排入葬,并向丧属提供购买墓穴(位)票据、骨灰安葬(放)证明,以便县级民政部门核发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证。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
(二)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三)修建宗族墓地;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
(一)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性支出情况,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性每个墓穴不超过3000元(含绿化费、管护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等)。
(二)建设公益性公墓成本构成要素一次性收取建墓材料费(墓碑、碑座、底座石、墓穴用砖、墓穴盖、沙石、水泥、材料运输费等)和建安服务费(安装费、刻字费)。
建墓材料费和建安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实际所用石材市场成本及现行劳务价格收取,若增加装饰材料可另计收费。
(三)经批准,户口不在划定区域范围内进入公墓安葬的,加收费用不得超过本地收费标准的50%。
(四)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的监督检查,各公墓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的管理工作。
(五)各乡镇(街道办)负责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办公地点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地入口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公示。对特殊困难群体可给予减免部分或免收农村公益性公墓费,但也要在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管理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属于殡葬服务收费,公墓管理单位收费时,统一开据“收费收据”,收费收据一栏填写“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加盖收费单位公章。已开“收费收据”的存根需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县民政局、县发改局每年对公益性公墓上年度收费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发改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对档案进行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县民政局应当会同县级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林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公益性公墓上年度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年检合格的,在公墓合格证上签署意见盖章;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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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30 12: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根据省、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根据省、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民政行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省、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恢复使用和管理;逾期不改正的,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根据省、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民政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根据省、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根据省、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违法提供墓地的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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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30 12: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回族等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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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30 12: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猪猪 于 2018-1-30 12: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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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陆良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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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30 12: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猪猪 于 2018-1-30 12:5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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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0 19:43:48 【手机网友】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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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1 09: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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