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黄云坤)日前,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对在当地影响较大的两起暴力抢劫的哥案作出公开宣判,分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6日晚上8点左右,赵某在陆良县中枢镇西桥卫生所门外公路上,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走出租车司机李某160元及价值150元的白色直板手机1只。第二天晚上9点左右许,赵某在陆良县中枢镇西桥村老桥附近公路上,同法抢走出租车司机王某现金152.5元及价值人民币1543元的白色苹果牌手机1只。随后,得手的赵某又在陆良县开发区乘坐高某的出租车行至县城步行街石桥处,抢劫出租车司机高某未得逞逃离现场后被抓获。 另查明,2008年4月19日下午4点左右,钱某伙同周某等3人(已被判刑)经事先预谋抢劫,在陆良县城一酒店附近,租乘受害人杨某驾驶的出租车到陆良县青山附近的煤渣砖厂院内,采用威胁、罚跪、打砸出租车挡风玻璃等手段,抢走杨某200元及诺基亚手机1只和车上的“JVC”VCD1台。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1806元,车辆被损物品价值1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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