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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铬渣”案件3个负责人今天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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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0: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昆明8月23日电(记者李怀岩)据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23日通报,随着对“非法倾倒铬渣”案件的进一步侦查,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左某、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职工王某及贵州省兴义市三力燃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某三人因涉嫌犯罪,已被麒麟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全案的侦办工作正在深入进行中。    两个多月前,与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的两名承运人先后共将本要运往贵州的5000余吨剧毒铬渣非法倾倒在曲靖市麒麟区农村的路边和山坡上。目前,事件造成倾倒地附近农村77头牲畜死亡,对农田的污染状况还需进一步评估。两名承运人在事后已被依法刑拘,而在该化工企业,仍有大量铬渣堆存南盘江边。
    日前,曲靖市政府通报,曲靖市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铬渣非法倾倒致污事件后续工作,要求在全市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彻底查清危险物资、危险资源的分布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查清有关监管部门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司法机关对有关工作提前介
发表于 2011-8-24 01: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个至少是单位犯罪,光副总经理被抓应该不是最终的结果吧。
发表于 2011-8-24 01: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的,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条件都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污染犯罪,都可以处以最高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发表于 2011-8-24 07: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大事故是要追究当地政府部门责任的,不仅仅是追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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