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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环保组织就云南铬渣污染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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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08: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卫 于 2011-9-21 08:42 编辑

2011年09月21日 02:32
来源:潇湘晨报
本报讯 昨日,民间环境保护组织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1000万元(暂定)。
昨日上午,包括自然之友公众参与项目负责人杨洋,自然之友武汉小组负责人、盈科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合伙人曾祥斌律师在内的“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公益诉讼律师团”成员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包括诉状、证据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接收了材料,并表示将依据法律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诉状将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将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列为第三人,共提出六项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即停止对环境造成侵害的违法堆存铬渣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消除危险,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消除其已倾倒和堆存铬渣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危害;其采取的消除污染损害措施,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原告及第三人的监督;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即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暂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为准);该赔偿款应付至第三人专门设立的铬渣污染环境生态恢复专项公益金账户,在原告等环境保护组织、法院和第三人的共同监管下,用于治理和恢复被告所损害的生态环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和执行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鉴定费、聘请专家费等费用(暂定为人民币50000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6.判令两被告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环境律师赵京慰说,从环境公益诉讼的角度,我国法律体系还缺少一个民诉法的空间,“主要受制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民间环保组织的公益环境诉讼在我国尚属法律空白。
      对于环保组织此次以原告身份起诉能否立案,曾祥斌律师表示,云南法院较早推进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试点,因此对于该案立案有信心。记者周喜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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