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撒旦 于 2012-10-29 15:53 编辑
作业性违章具体表现为(不限于): 不按操作规定进行的各类操作; 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着装不符合规定;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作业中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其它不符合“三不伤害”的作业行为。 装置性违章具体表现为(不限于): 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刚度不够;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设备运行中无保护装置或保护装置未投入;高风险的设备操作未设计、装设防务闭锁。 指挥性违章具体表现为(不限于): 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应办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措施票而不办即组织生产;不按规定签发、填写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措施票等;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安全作业票;对员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擅自决定、指挥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员工冒险作业; 不按规定给员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不顾员工身体实际情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发布其它违反劳动卫生安全法规、条例、安全工作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具体表现为(不限于) :对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公司有关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等未组织贯彻落实;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没有能够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或与实际不符;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对有章不循的情况或现象不闻不问,听之任之;对事故、障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企业没有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或主要生产车间未设专职安全员;遇安全问题以自己是管生产、管技术或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是安全部门的事,应由安全领导解决。对外包工程、外协队伍的引进、管理未能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入、清退”等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