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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勿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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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1: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撒旦 于 2012-10-29 15:47 编辑

    电力事故,电力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违章是指在各项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程)、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颁布的制度、规程、反事故措施等不安全行为和状态。   
从生产活动的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联系这个角度,违章可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从违章者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可分为:偶然性违章、习惯性违章。    
   作业性违章是指在各项工作过程中,作业人员不遵守安全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的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指挥性违章是指各项工作指挥人员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及专为某项工作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不安全行为。
   管理性违章是指从事各项工作的各级领导和行政、技术管理人员在落实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真正到位,不能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程制度或借故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安全规定,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不安全行为。
   严重违章是指可能造成或立即造成人身死亡、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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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20: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撒旦 于 2012-10-29 15:49 编辑

一、作业性违章:.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工器具和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着装不符合规定。攀、坐、站、倚、行的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其它不符合“三不伤害”的作业行为。

二、装置性违章: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作业现场及有关设备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设备运行中无保护装置或保护装置未投入。高风险的设备操作未设计、装设防误闭锁。

三、指挥性违章: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应办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而不办,即组织生产。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安全作业票。 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等。 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及时组织消除。 擅自决定、指挥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不顾职工身体实际情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发布其它违反劳动卫生安全法规、条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四、管理性违章:对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公司有关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等未组织贯彻落实。 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 没有能够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或与实际不符。 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 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
决。 对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的情况或现象,不闻不问,听之任知。 对事故、障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待。 企业没有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或主要生产车间未设专职安全员。遇安全问题以自己是管生产、管技术或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是安全部门的事,应由安全领导解决。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没有提供保证员工职业健康的作业环境。

五、严重违章:是指可能造成或立即造成人身死亡、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违章行为。

发表于 2012-3-14 10: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盗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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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进的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3-14 20:36
 楼主| 发表于 2012-3-14 20: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撒旦 于 2012-10-29 15:53 编辑

作业性违章具体表现为(不限于):
不按操作规定进行的各类操作; 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着装不符合规定;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作业中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其它不符合“三不伤害”的作业行为。
装置性违章具体表现为(不限于):
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刚度不够;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设备运行中无保护装置或保护装置未投入;高风险的设备操作未设计、装设防务闭锁。
指挥性违章具体表现为(不限于):
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应办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措施票而不办即组织生产;不按规定签发、填写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措施票等;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安全作业票;对员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擅自决定、指挥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员工冒险作业; 不按规定给员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不顾员工身体实际情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发布其它违反劳动卫生安全法规、条例、安全工作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具体表现为(不限于)
对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公司有关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等未组织贯彻落实;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没有能够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或与实际不符;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对有章不循的情况或现象不闻不问,听之任之;对事故、障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企业没有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或主要生产车间未设专职安全员;遇安全问题以自己是管生产、管技术或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是安全部门的事,应由安全领导解决。对外包工程、外协队伍的引进、管理未能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入、清退”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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