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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卫 于 2011-11-5 10:21 编辑
2011年11月05日 09:10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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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岁的张加英长了脑瘤,妻子刘晓庆惊恐地看着灯光下的CT光片,她认为罪魁祸首就是化工产。
村民张平(化名)提供的近几年兴隆村部分癌症死亡者照片,不过曲靖官方称无证据证明铬渣与村民癌症有联系。
草根组织当原告索赔千万 被解读为里程碑式破局
云南铬渣案或为公益诉讼正名
《法制周报》记者 曹晓波 文/图
村民张平(化名)的“兴隆村死亡病录”统计单上多了残酷的一笔,一个月前,为了治癌症吃臭虫的村民王建有离开了人世。
这座位于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距离化工厂最近的普通村庄,就是远近闻名的“死亡村”,两个月来虽经媒体疯狂报道,村民觉得死亡的阴影仍然如影随形,他们不明白为什么“化工厂复工,大烟囱又冒毒烟了?”
兴隆村的出路在哪里?这个被村民在村头巷尾讨论过无数次的问题似乎终于有了些头绪,不少村民从网络和手机短信上得知,一场针对铬渣污染的公益诉讼已经立案了,而他们就是受益的一部分群体。
“原告不是我们,我们却能受益,这样的官司我还是第一次听到。”在村民们看来有些稀奇的诉讼,原告方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环保草根组织“自然之友”与“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被告方为因铬渣污染而被聚焦的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确了公益诉讼主体,“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该案被法律和媒体解读为“里程碑式的案件”,“意味着公益诉讼终于开始破冰”,公益诉讼或将迎来和煦的春天。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然之友”武汉小组组长曾祥斌律师告诉《法制周报》记者,该案正由曲靖市环保局收集证据,等待开庭。
1.取证难题
7月20日中午,汽车司机李洪全的妻子蔡冲娥因患血癌在昆明的医院里去世,在她去世前的两三分钟,胎儿先于妈妈停止了呼吸。“为什么我会得这个病?”李洪全记得妻子在病床上反复唠叨着这个问题,至今像谜一样困扰着他,李洪全说:“我们是怀疑与化工厂有关,但我们拿不到证据啊。”
拿不到证据也是公益诉讼颇为棘手的事情,“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最大的困难是取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难。“企业会尽量隐瞒过去污染环境的事实,藏匿甚至是销毁污染证据。而公益团体或草根民间组织在这方面没有太多的办法来寻找那些证据。尽管本次诉讼把曲靖市环保局列为第三人,但受到当地政府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种种牵制,或考虑到企业给地方带来的税收、就业等好处,环保局也难以给草根民间组织提供充分、要害的污染证据。”
在云南曲靖现场取证期间,试图帮助当地百姓打公益官司的环保人士就曾遭遇了一场“偷铬渣”的闹剧。
9月21日上午,网民霍泰安和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祥斌等到化工厂调查取证时,遭到化工厂保安的围抢,相机、录音笔等物品被抢夺。霍泰安和曾祥斌表示,9月20日他们向曲靖市中院提交了相关诉讼材料,次日便赶到陆良化工,希望和厂方进行沟通和交流。没曾想围攻他们的保安竟然报警称他们“盗窃铬渣”,并在警察赶到后当面将相机、录音笔等设备里的内容强行删除后才还给他们。
村民李木金则告诉《法制周报》记者,一些镇村干部动员村民提前收割尚未成熟被铬渣污染了的水稻,“他们担心水稻会被律师作为污染证据,提出每亩给1000元的补偿,我们现在不清楚水稻被拉到哪里去了。”
“这种对环保民间组织取证或律师取证的排斥是很不明智的。”云南铬渣污染公益诉讼团成员、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娟认为,民间团体参与并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是好事。
在兴隆村,这些年来围绕铬污染导致粮食减产、牲畜死亡和村民患病的投诉不断。村民们想知道,他们生活的水土到底有没有受影响,那些触目惊心的黄水、铬渣堆是否已经侵害了他们的健康。村民们还向政府和企业表达了三个诉求:一是为全村村民做体检;二是如果确定受到污染影响,患病者希望得到合理补偿;三是希望陆良化工停产或搬迁。然而,这些要求至今未得到满足。显然这一切,他们都将希望寄托于此次的公益诉讼。
2.草根组织成为诉讼主体
10月19日下午5点,李波走出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他在微博上留言:“草根环保组织在环保法庭的第一步已经迈出,感谢大家对陆良铬污染珠江流域上游南盘江案件的支持和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王灿发教授对成功立案迅速作出回应:这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也是我国由无利益相关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良好开端。这次诉讼受理和审理的实践,必将对我国正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产生深刻影响。
据了解,曲靖市中院在接到立案材料后,很认真负责地办理了立案手续,当场下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举证通知书的要求,《自然之友》等原告方需要在11月18日前向法院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目前法院暂定开庭时间为12月。
据《法制周报》记者了解,此次公益诉讼,“自然之友”等原告方共提出六项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堆存铬渣的行为;判令被告立即消除危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消除其已倾倒和堆存的铬渣污染危害;被告消除污染损害的措施,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原告及第三人的监督;判令被告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暂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为准。此后,由第三人设立铬渣污染环境生态恢复专项公益金账户,在原告等环保组织、法院和第三人的共同监督下,治理和恢复被告所损害的生态环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和执行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鉴定费、聘请专家费等费用(暂定为人民币5万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判令被告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并判令两被告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中国公益诉讼举步维艰
所谓环境公益诉讼,一般是指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的情形下,公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闻报导中有一个细节引来不少关注:针对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在日前提交审议的草案中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期以来,公益诉讼这一概念在中国并非专业的法律用语,因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法律,都将原告这一诉讼提起的关键一方进行了相当程度的限定,认为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发起诉讼的资格。草案条文背后,正是公益诉讼长期以来的尴尬处境。
环保民间组织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于云南铬渣污染的处罚,仅仅通过行政和刑事两种手段,还不足以惩戒肇事企业。由环保民间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污染带来的数额较大生态损失,能够有力地督促企业改正自己的环境行为。
因此,在诉讼请求中,环保民间组织只提出对铬渣造成的生态资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请求,并没有提出基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这已是中国公益诉讼迈出的颇具历史意义的一步。
而中国法院系统应对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顾问吕克勤曾归纳,取证难、鉴定难、立案难、执行难这几难,大致可以概括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困。
事实上,三年前全国有为数不多的省市试点设立了环保法庭,但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就使很多社会团体无法成为公益诉讼原告。诉讼主体受限使环保法庭常常“无米下锅”。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未赋予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被业内人士质疑为“过于谨慎”,不过曾祥斌认为云南铬渣案公益诉讼能够立案,已经很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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