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1-24 09:47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根据200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要求,原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起草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于2008年3月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现有事业单位在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加以改革。有的事业单位要转为企业,有的回到机关序列,这些单位转型后将分别适用企业、机关的人事管理规定。改革后仍为事业单位的,其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二)关于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三)关于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实行岗位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开招聘,从事业单位外部引进人才,提高新进人员素质;通过竞聘上岗,从事业单位内部选拔人才,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为做好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工作,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并对公开招聘的方式方法、考试考察内容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二是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产生岗位人选,并明确了竞聘上岗的方式方法。(第十五条)
(四)关于聘用合同。
实行聘用合同管理,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事业单位与机关、企业在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差异。为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征求意见稿对聘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等环节,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合同必备条款、试用期、合同期限、合同无效、合同续订、合同变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是明确了合同的协商解除、事业单位解除合同、工作人员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是明确了合同终止的情形。(第三十三条)
四是规定了解除、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五)关于考核和培训。
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表现的评价和判断,培训是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培训事项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种类、方法和等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二是明确了事业单位培训的种类、经费来源和服务期约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六)关于奖励和处分。
为了表扬激励先进,惩戒不良行为,征求意见稿对奖励和处分事项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奖励的情形、种类、权限、程序,并规定了撤销奖励的情形。(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
二是规定了处分的行为、种类、期限、权限、程序和结果。(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
(七)关于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为了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兼顾社会分配公平,征求意见稿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问题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需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第五十五条)
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五十六条)
三是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五十九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人事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事项作了规定。(第二章、第八章、第九章)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ydw@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