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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 22: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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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一些网友大概是存了先入为主的想法,并没有认真了解此次立法的本义,就片面地解读为推行“实名制”,其实通读《决定》全文,应该发现该法律着重强调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网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而并不是如网民所想象那样,是要给自己带上“紧箍咒”。
一直以来,“网络社会”并不是完全虚拟的,而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目前,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5.13亿,网络已经渗透进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笔者相信,在这5亿多网民中,应该绝大多数进行过网络购物吧?淘宝、京东、凡客诚品,电商业绩倍增,靠的正是网民的贡献,再加上铁道部的网络购票、航空公司的网上值机、各大银行的网上水、电、煤气费用交纳,网络的触角早就延伸到我们每一个人的衣食住行,每个人早在不知不觉中提供了诸多的信息。作为一个淘宝金钻买家,别说是笔者的身份证号、银行账号、手机号此类信息,怕是连喜欢的衣服颜色、爱读的图书类型都在网络上留下了痕迹。更不用说一直以来,鼓励大家实名注册的开心网、人人网甚至是百合网、世纪佳缘网等等社交交友网站了,可以说,很多网友在担忧所谓的国家强制“实名”的时候,大概都没有意识到,也许自己早就“实名”了。
正是如此,就必须通过立法,加强对网民的个人信息保护,以网络对我国当下的社会作用而言,此次立法明确了网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非常必要。我们都知道2011年,韩国的社交网站“赛我”遭受黑客攻击,导致3000多万用户信息泄露,很多人借机责怪韩国的“实名制”,但却忽略了,这正是因为韩国忽视了对网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而此次《决定》的出台,正是促使网站在法律的约束下,增加网站泄露网民信息的法律成本,这样无疑会督促网站不断投入资金、技术,真正履行好保护网民个人信息的义务。从长远看来,通过立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推行网络身份管理,恰恰有助于对数据窃取、网络黑客攻击、恶意诽谤的追踪、调查和惩处,有利于减少网民在网络上可能遭受的各种侵害,保护网民合法权益。
网民切莫人云亦云,误解了立法者的初衷,也要加强对自我信息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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