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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爆料] “伸手”之前,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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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23: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钱朋林 于 2012-3-13 23:38 编辑

   提到小偷大家都是深恶痛绝、令人发指,他们的行为不仅给社会带来了危害,而且也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甚至影响了被害人的工作、生活。
      当你去偷一个人的东西或者是财产,偷到了,对你来讲是一种成就感。或许你并不是因为家里缺钱才去偷东西的,可你有没有想过,其他人可能非常缺钱?
      近段时间盗窃事件频发,而且参与盗窃的人员年龄又以未成年人占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了新的社会问题,他们盗窃的对象比较宽广,主要以摩托车、电动车、手机等财物为主,有的甚至连锅碗瓢盆也不放过。然而他们盗窃的目的却非常幼稚,全都用于享乐,将盗窃所得挥霍于网吧、游戏室之中,殊不知当盗窃行为败露之时,面对他们将是法律的审判,最后对他们量刑起着决定性作用的还是被盗窃财物的价值,然而他们并不知道这些被盗财物的价值,在刑法上是如何规定的,也就对自己的犯罪危害性认识不够清楚。
     举个例子来说明下:如伏某第一次盗窃了一辆价值八千元的隆鑫牌摩托车,于三佰元卖给了贾某,第二次伏某盗窃了一辆电动车后在销赃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对于伏某盗窃财产的价值,公安机关会委托相关部门对被盗车辆的价值进行评估,如评估为摩托车价值为七千元,电动车价值为三千元,最后对伏某量刑时的盗窃金额就为一万元,而非三佰元。盗窃金额在10000元时在刑法中属于数额巨大,量刑起点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等待伏某的判决将会是3-4年的刑期。
以上案例真实存在,对于伏某来说,盗窃所得也仅是到手的三百元和没来得及出手的电动车价值(估计两百元),然而却要面临最少三年的刑期。从社会角度来看,伏某的行为不仅给社会带来了危害,而且也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从伏某家庭来看,父母辛苦将他拉扯长大,他却用这种方式回报父母,其父母是何等的伤心,在街坊邻居面前他们又将如何做人?从个人角度来看,伏某不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且还将一辈子背负“盗窃犯”的恶名,这不是毁了自己的一生么?受到影响的不仅仅只有这些方面,当自己的子女出世后,他们同样背负“盗窃犯”子女的骂名,这对子女的成长所造成的危害不言而喻,你们这样的行为却要用如此大的代价来换,值得吗?如能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所换来的财富远不止此,自己用着也觉得心安理得,因此,希望你们在“伸手”之前三思。
发表于 2012-3-13 23: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薛官堡的事,耳闻了吗?钱师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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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这个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3-13 23:36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23: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意 发表于 2012-3-13 23:33
薛官堡的事,耳闻了吗?钱师如何看?!

我不知道这个事?
发表于 2012-3-13 23: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钱朋林 发表于 2012-3-13 23:36
我不知道这个事?

陆论上,点击率蛮高的,你看看!

点评

帖子名字叫?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3-13 23:40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23: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意 发表于 2012-3-13 23:39
陆论上,点击率蛮高的,你看看!

帖子名字叫?

点评

首先我对帖子的真实性不作评价;可以说像这样的害群之马不在少数,但国家不乏打击的力度,小小的一名村官他也不能瞒天过海,如帖子的内容真实存在的话,人民群众是可以向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的,相信法律的权威是不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3-13 23:54
薛官堡霸王书记  发表于 2012-3-13 23:41
发表于 2012-3-13 23: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偷多盗昌是社会造成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23: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钱朋林 发表于 2012-3-13 23:40
帖子名字叫?

首先我对帖子的真实性不作评价;可以说像这样的害群之马不在少数,但国家不乏打击的力度,小小的一名村官他也不能瞒天过海,如帖子的内容真实存在的话,人民群众是可以向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的,相信法律的权威是不容侵犯的。
发表于 2012-3-14 00: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钱朋林 发表于 2012-3-13 23:54
首先我对帖子的真实性不作评价;可以说像这样的害群之马不在少数,但国家不乏打击的力度,小小的一名村官 ...

正是:法律是威严神圣的,是不容亵渎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发表于 2012-3-14 08:5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开展普法教育

点评

大家多多支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3-16 19:36
发表于 2012-3-15 16: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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