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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钱朋林 于 2012-4-20 22:20 编辑
当农村坟地遭到损害时,死者近亲属可以依据《物权法》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6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责令侵害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死者近亲属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也可以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7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责令侵害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死者近亲属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按照《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当坟地遭到损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赔偿除了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外,还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还可以进一步依据《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处理.虽然侵犯坟地不是直接侵犯遗体遗骨,但是坟地是埋葬死者遗体或骨灰的地方,侵犯坟墓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对遗体遗骨的侵犯,所以可以参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律虽有如此规定,本律师手中也正好有一起农村坟地遭到毁坏的案件,当事人几乎穷尽了除诉讼以外的其它各种方式寻求解决(村委会、司法所调解等),但事与愿违,问题还是不能得到解决,没办法,最后想到了法院,可到法院立案起诉时,法院告之:“坟地类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
我很纳闷,法律明明如此规定,而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何不能立案?并且不立案又不给书面的说明,这叫老百姓怎么相信你法院是为人民服务的?更为严重的是,现在坟地被毁的一方当事人情绪还尚且能压住,当他们知道连法院也不能管的话,我不知道他们还能找谁?也许剩下的只有暴力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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