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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上网!看昆明狗警察如何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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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5: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5月16日】 晴 昆明市西山区东路桥派出所

  我朋友来找我玩,因为我要上班没时间,所以我把自己的身份证拿给她去上网,她自己的身份证忘带了,结果被警察查到,从早上10点多就带进去做笔录,一直到晚上7点多还没有放出来,期间不让探望、不让喝水、饭也没吃!声明一点,我和她都是二十多岁的成年人。

  我就一直在派出所门口等,下午5点多在我一再要求下,有个警察带我进去看过她一次,这一看把我吓傻了,仅仅录口供就是8—10个小时,我进去看的时候,有个警察在抽她的血化验,用针扎她的手指挤血,录口供的纸上密密麻麻按的全是指纹,看到这一幕,我简直不敢相信,朋友仅仅是借我的身份证去上网看看电视剧,而且是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就被他们像搞刑事犯罪分子一样,还要抽血化验;而且还是个女孩子,我看到就愤怒了,我问他们这是干嘛?他们说这在按程序办事,我就反问:我们又没违法犯罪凭什么拘留那么久,而且还要搞什么化验,我上去就拉着我朋友的手看了看,结果被一个警察打了,直接把我轰出来。

  后来我又多次要求进去看我的朋友,但是都被拒绝,我就问他们,都进去那么久了,等了差不多10个小时什么结果都没有,也不让探望,我说你们这是非法拘留,你们再不让我进去看,我打电话叫记者;那位领导很淡定的说:我们的工作人员正在处理,我们会再24小时之内给家属答复,至于叫不叫记者那是你的权利;后来我拨通80五个9(8099999春城频道),结果人家要上报,我又拨打了另外一个电视台的电话,也是要等审批,实在没法我拨打了12345,结果人家的答复是“我们会打电话向110咨询”不了了之。

  我还是在派出所门口等,晚上十点多有个女警带着我朋友出来了,说是带去体检,要拘留5天,我问这结果是根据哪一条法律判的,有个很拽的警察告诉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3条的规定判的,在这里给大家看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3条是如何说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这个狗杂种他跟我说是按照这条判的。就这样我朋友被警车带去医院体检了,我还是在派出所门口等,大概半小时后我朋友被带回来了,说是要押去拘留所,拘留5天,我急了就问他们:只是上个网有那么严重吗?你们搞得像刑事犯罪一样,又是录口供、又是抽血化验、又是体检;有这点时间你们去抓贼,吃饱了撑着没事干去抓上网,制服不是让你们穿着显威风的;我刚这样说,一个警察就很凶的指着我骂:你可以走了,别在这里捣乱,否则就告你扰乱公安机关执法。还说有钱的话拿点给她装着,进去了可以加餐。就这样我朋友被带走了,我却不知道这群畜生是以什么依据带走我朋友。当时是晚上11点多,我朋友就被这样饿着关了12个小时以上然后带去拘留所。

  对了!期间做笔录的时候,他们还把我朋友的电话拿出来外面乱翻,有好几个警察一起看,短信、照片什么的;我朋友被关在另外一个房间里,我在门口看到他们拿着电话乱翻,我就问:你们找什么?电话短信、照片属于个人隐私,你们这样乱翻别人的短信看是违法的。刚才那个很拽的警察依然用他那城管一般的口吻怒斥我:如果你觉得我们的办案违法了,你可以叫督查,我可以告诉你电话号码。且不说他们这样属不属于违法,就他那态度,比城管还不如。

  使用他人身份证在网吧上网真的违反了《身份证法》吗? 我们在回答这样一个题目之前,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违法行为构成有四个要素:第一,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二,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第三,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 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下面就从这四个方面论证一下 “在网吧使用他人身份证上网是否违反身份证法”这个问题。

  一、 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有没有法律规定不得使用他人身份证在网吧上网?答案是没有。那么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认定使用他人身份证在网吧上网属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对不对呢?可以说,这种认定是极其荒唐的。一个公民到网吧上网是什么行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将进入网吧上网的公民定义为“上网消费者”;既然是“消费者”,那么一个公民进入网吧上网实际就是在购买商品(服务);换言之,使用他人身份证在网吧上网就是使用他人身份证购买商品(服务)的过程。有法律规定“不得使用他人身份证购买商品(服务)吗?没有。再展开一下;使用他人身份证购买商品(服务)等同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吗?毫无疑问,这两者有本质的不同。前者只是在购买商品(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了他人的身份证,并没有以他人面目出现,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他人身份证购物也经过了这个“他人”的允许。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使用亲友的身份证购买打折的商品、到银行存款、购买股票等,类似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这些都不为法律所禁止,因而是合法的。而“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一般来说,是指冒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面目出现,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冒用他人身份证上大学、参军等。简言之,前者的目的是购物,是合法的;后者的目的是冒用他人身份,其违法性显而易见。因此,不能用《身份证法》来调整“使用他人身份证购物”的行为,当然也不能用《身份证法》来调整“使用他人身份证在网吧上网”的行为。所以“使用他人身份证在网吧上网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涉及违法,是合法的。

  第二,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所保护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呢?显而易见,法律之所以禁止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所要保护的是这个“他人”的宪法权利,而非其他。毫无疑问,使用他人身份证购物(在网吧上网),不涉及侵犯“他人”的宪法权利,不构成违法。可能会有人提出,现在不是实行“实名上网”吗,你用他人身份证上网,就不是实名了,这还不违法?这个观点也是错误的。所谓实名上网,目前只停留在论证阶段,未形成法律。因此,以实名上网来证明“使用他人身份证在网吧上网涉嫌违法”也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

  对于“使用他人身份证在网吧上网的行为”,既然前两个要件都不能成立,那第三个,显然也更不成立。上网消费者使用他人身份证上网既没有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没有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被使用人的宪法权利),当然更不存在故意与过错之说。

  至于第四条,已经无须解读。

  由以上分析可见,使用他人身份证上网消费并非法律所定义的违法行为,不能适用《身份证法》关于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法条进行调整。警察将此行为定义为“违法行为”从而对消费者进行处罚,才是真正的违法

  我就纳闷,朋友拿我身份证去上网而且是在我同意的情况下,这根本不算冒用,就算是违法也不至于那么严重,再者,网吧明明知道那身份证不是我朋友的,依然还给她开卡上机,这主要的责任应该是网吧而不是个人,网吧老板进去签个字就可以走人,我朋友却被关了整整12个小时以上且还要拘留5天,这是根据哪个国家的法律规定?这其中的猫腻就不用说了,与其说警察去抓违法上网,不如说他们去赚生活费,经营者与执法部门之间的潜规则,你懂的!!!而且警察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态度更是恶劣,法律明确规定“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但是他们已经关了12个小时以上,而且还乱看别人的电话短信,这属于个人隐私问题,难道警察就可以为所欲为?

  警察是什么?警察是一群穿着制服的狗。人民养着它,它们却啃食老百姓的血肉;打着为人民服务的幌子,干的都是鱼肉百姓的勾当;你跟它讲法律,它跟你讲制度;你跟它讲制度,它跟你讲程序;中国的制度只保护共产党,领导下次乡、讲讲话可以新闻连播三天三夜搞得隆重无比,仿佛神仙下凡一般神奇;普通农民被警察误抓虐待含冤致死却没有任何一家媒体敢报道真相;最后被冠以“刁民”不了了之,电视上全国上下一片繁荣昌盛,是GDP世界第二的东方强国;现实中神州大地处处哀鸿遍野,炎黄子孙也只是在政权下苦苦苟延;中国法律无外乎“关系”二字,裙带关系确实给了不少人方便,但是也让更多的平民百姓看到了绝望的瞬间;老百姓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最终只能含恨九泉;“警察局”那是一个挂着合法营业执照的屠宰场,一群只吃猫粮不捉耗子的衣冠禽兽, 正拿着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肆意虐杀。
发表于 2012-5-18 15: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已经恐惧到了草木皆兵的地步了,可悲啊!
发表于 2012-5-18 16: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_18180599815479093398_4:}
发表于 2012-5-18 16: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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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6: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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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7: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嗯  可以骂日他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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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8: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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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9: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发生这样的事情我感到很惋惜,一棒子打死一片很不好。看你写的东西我觉得你还是一个有法律素养的人。
发表于 2012-5-18 20: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你朋友的遭遇,没得办法啦,抬着梯子告天天又高,告地地不灵啊!
发表于 2012-5-18 21: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你所言表示怀疑
不相信昆明警察如此不作为
在我的影响中昆明警察形象还是比较好的
如果属实  
你可以联系都市条形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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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去大的有影响力的网站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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