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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Sao

北辰中学的一起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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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23: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fiber 发表于 2012-7-9 19:29
你纯粹就一法盲加文盲   你懂个屁的失职和犯罪  !!

假如你是学生得了急性阑尾炎,学校和老师不送你上医院,你会怎样?
发表于 2012-7-10 09: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发表于 2012-7-10 10: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欧吼、就这样拉熄火线了是。
发表于 2012-7-10 11: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最好走法律途径,此外还要邀请省内外媒体报道报道,要不然可还会出现类似的状况,这种封闭式管理教育早就该取消了,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发表于 2012-7-10 12: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这学校,不行啊!!
发表于 2012-7-10 23: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39条规定,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生活、学习期间身体受到伤害,其责任承担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使其受伤但没有直接致害人的以及因教职员工等实施侵权行为使其受伤的,如果受害人一方可以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
二、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其他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由实施侵权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同时如果受害人一方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等教育机构关于教育、管理职责范围问题,《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只有在学校确实履行了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的,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学校的民事责任。
结合本案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学生上课期间,体育老师擅离岗位;饮水机漏水存在安全隐患;学生受伤后,学校并没有立刻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这显然未尽到管理职责,学校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12-7-10 23: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坑爹啊!
发表于 2012-7-10 23: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钱朋林 发表于 2012-7-10 23:29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39条规定,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生活、学习期间身体受到伤 ...

专家一来,责任自然分明
发表于 2012-7-11 01: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坑爹的北辰
发表于 2012-7-11 10: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36:} 好多学校都一样的  有些偏远的 学校就更不用说

大家都是经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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