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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转载] 云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服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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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19: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服务举措
第一条 全省公安机关窗口服务部门严格执行“五公开”制度:公开办事流程;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工作人员姓名、性别、职务、警号、职责等基本信息;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公开设置服务质量电子评价系统或评价信箱。并结合自身特点,2012年内推出“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网上服务、上门服务”4项服务举措。
第二条 全省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已经立案或正在侦办的案件,采取定期上门或其他适当方式及时将案件侦查办理进展情况向报案人、举报人、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进行回告回访。
第三条 从事边境贸易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加急办理相关出入境通行证件:
(一)紧急出境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紧急出境参加中缅(越、老)交易会的;
(三)紧急出境处理与所从事的边境贸易有关的案件或突发事件的;
(四)紧急出境运输鲜活产品的;
(五)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出境事由。
第四条 对已抵达口岸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居民,口岸公安机关可为其受理审批出入境通行证件: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失效或在旅途中遗失的;
(二)搭乘我国撤侨包机返回内地未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
(三)其他特殊紧急情况未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
第五条 “千人计划”和“青年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相关停(居)留出入境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积极提供便利:
(一)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受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公安部;
(二)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以申请办理2年至5年多次有效的F签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发;
(三)中国籍人才的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相关手续的,参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户籍地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5个行政辖区内的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到以上任何一个公安分局或者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服务窗口申请办理除赴港澳定居以外的公民因私出国(境)业务。
第七条 户口迁移手续办理实行限时办结:
(一)县(市、区)内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受理、现场办结;需调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县(市、区)外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农村及交通不便地区,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时限办结的户口迁移,可视情况顺延,但办结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返乡农民工、高考学生急需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从受理制证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证件。
第九条 当事人在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就证据公开、法律文书送达、损害赔偿调解等事项,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预约处理时间。预约后当事人如有特殊事由需要变更时间的,应当在约定时间的1天前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约定时间。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车辆。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专用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只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车辆送检合格证明,不再上线检测。其他检验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首次出入境时,公安机关边防管理部门对其所持出入境证件分别加盖出、入境边防检查验讫章;年内多次出入境的,公安机关边防管理部门只进行人证对照和信息录入比对,不再加盖边防检查验讫章: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缅(越、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从事边境贸易或因生产、生活需要出入境的边境地区常住居民;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从事境外替代种植项下的人员。
第十三条 持有《中缅(越、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中方人员,可以从同一边境地段公安边防监管的云南边境口岸、通道出入境。
第十四条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除依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情形外,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下列时限内办理完毕:
(一)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验收意见;
(二)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验收意见;
(三)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全省公安机关分别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形式公布本服务举措执行情况的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信箱,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社会各界群众的投诉举报,由受理机关或部门负责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回告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本服务举措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公安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
发表于 2012-8-30 20: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赞一个!
发表于 2012-8-30 21: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门这些年的惠民政策越来越多,越来越实在,好!
  要是其它部门也搞一下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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